关于固废处置中心市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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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废处置中心市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中心偏南地块,东至规划经一路,南至规划纬一路,西至崇明生物质气化发电示范项目地块,北至直团二河。拟新建一座处理规模1800m3/d污水处理站。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脱水系统、除臭系统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同 (略) 政配套给排水管线工程,其中给水管道约 3125m,污水管道约 2335m。

本项目建成后,服务范围为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的所有外排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①“企业排水1”设计规模为6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冷却塔排污水、河水净化系统反冲洗水与排泥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等,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工艺;②“企业排水2”设计规模为11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其它污水、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内其他企业污水,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生化处理(AAO+内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消毒”工艺。本项目占地面积8391.4m2,员工15名,实行3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1699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97.23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 (略) 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选用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减少施工范围,降低施工强度。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强化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和营运期间对长江渔业资源保护。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各臭气单元加盖、密闭,化验室设通风橱。污水预处理单元臭气、生物处理单元臭气、污泥处理单元臭气和化验室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 1#排气筒高空排放。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1#排气筒排放的硫化氢、氨、*硫醇、臭气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1限值,氯化氢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1#排气筒出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监测采样孔。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厂界的NH3、H2S、*硫醇、臭气浓度以及厂区内*烷浓度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

2、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废气处理废水、车间和设备冲洗废水、膜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通过管道收集进入“企业排水2”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外部企业排水1纳入“企业排水1”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厂区污水总排口,尾水最终排至堡镇港。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尾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符合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排放尾水的水质监控,按规范要求对“企业排水1”、“企业排水2”进水总管以及尾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机油、废油桶、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脱水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定期转运至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或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置。

5、应落实《报告书》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中心偏南地块,东至规划经一路,南至规划纬一路,西至崇明生物质气化发电示范项目地块,北至直团二河。拟新建一座处理规模1800m3/d污水处理站。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污泥脱水系统、除臭系统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同 (略) 政配套给排水管线工程,其中给水管道约 3125m,污水管道约 2335m。

本项目建成后,服务范围为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的所有外排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①“企业排水1”设计规模为6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冷却塔排污水、河水净化系统反冲洗水与排泥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浓水等,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工艺;②“企业排水2”设计规模为1150m3/d,主要来自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其它污水、崇明区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园区内其他企业污水,采取“预处理(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生化处理(AAO+内置式超滤)+深度处理(纳滤+反渗透)+消毒”工艺。本项目占地面积8391.4m2,员工15名,实行3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1699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997.23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 (略) 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合理选用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减少施工范围,降低施工强度。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强化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和营运期间对长江渔业资源保护。

(三)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各臭气单元加盖、密闭,化验室设通风橱。污水预处理单元臭气、生物处理单元臭气、污泥处理单元臭气和化验室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 1#排气筒高空排放。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1#排气筒排放的硫化氢、氨、*硫醇、臭气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1限值,氯化氢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1#排气筒出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平台、监测采样孔。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厂界的NH3、H2S、*硫醇、臭气浓度以及厂区内*烷浓度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

2、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废气处理废水、车间和设备冲洗废水、膜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通过管道收集进入“企业排水2”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外部企业排水1纳入“企业排水1”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蒸汽冷凝水直接排入厂区污水总排口,尾水最终排至堡镇港。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尾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符合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排放尾水的水质监控,按规范要求对“企业排水1”、“企业排水2”进水总管以及尾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机油、废油桶、在线监测废液、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脱水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定期转运至崇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或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置。

5、应落实《报告书》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固 (略) 政配套工程-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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