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关于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上海城投瀛洲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4098号。拟在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新增2套炉渣分选系统,将炉渣中的铁质分离后委外利用,达到工业固废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处理炉渣*吨/年,产生铁质19000吨/年。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年运行365天。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位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且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2、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铁质、炉渣(去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铁质委托利用单位处置利用,炉渣(去铁)送至崇明区生活垃圾综合填埋场炉渣专区填埋。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上海城投瀛洲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4098号。拟在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综合利用中心新增2套炉渣分选系统,将炉渣中的铁质分离后委外利用,达到工业固废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处理炉渣*吨/年,产生铁质19000吨/年。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年运行365天。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位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且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2、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铁质、炉渣(去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铁质委托利用单位处置利用,炉渣(去铁)送至崇明区生活垃圾综合填埋场炉渣专区填埋。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炉渣资源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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