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33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33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邱*蝶,地址:临泉县临庐新兴产业园点击查看>>号
我局于202 (略) 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正在建设,项目工地现场共建设有3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大楼、2栋仓库、1栋辅助用房。
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主要进行化学原料制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2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环评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于2023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确定你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额为*.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李辉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临 (略) 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 (略) 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检查情况。
3.临 (略) 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你公司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建设情况。
5.临 (略) 资产认定申请。证明:你公司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6.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及投资额。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5%=*.6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零*元*角(¥*.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邱*蝶,地址:临泉县临庐新兴产业园点击查看>>号
我局于202 (略) 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正在建设,项目工地现场共建设有3栋生产厂房、1栋办公大楼、2栋仓库、1栋辅助用房。
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主要进行化学原料制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2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尚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环评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于2023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资产认定申请。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确定你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额为*.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李辉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临 (略) 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 (略) 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检查情况。
3.临 (略) 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你公司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公司年产环保型无酸闭环新工艺生产法2-*基蒽醌2000ta联产4000ta聚合氯化铝项目建设情况。
5.临 (略) 资产认定申请。证明:你公司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6.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及投资额。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5%=*.6元,经计算,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零*元*角(¥*.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冷国军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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