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9月20日拟作出沈阳瑜涵晟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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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9月20日拟作出沈阳瑜涵晟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9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 (略) 建设项目

(略) 胡台镇前胡台村

沈 (略)

辽宁铭鑫 (略)

项 (略) (略) 胡台镇前胡台村,总投资100万元,为新建项目,新增占地面积为14736.4㎡。该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以及办公楼进行木质家具的生产。以开料、机加工、组装、打磨、喷漆、扪皮、包装入库等工序进行加工生产,投产后预计年生产油漆木门3200套,板式家具木门6000㎡。

批准

项目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TVOC、非*烷总烃、苯系物。

2、水环境影响: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

3、声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于裁板锯、雕刻机、开槽机、冷压机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

4、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木质废边角废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废料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漆渣、废喷枪头、废机油,生活垃圾等。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开料、机加工、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木工车间内采用“中央集尘+布袋除尘器(TA001)+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经过2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TA003)”处理装置,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标准。

(2)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苯系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处理,再经管网排至 (略) 胡台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通过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料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漆渣、废喷枪头、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9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 (略) 建设项目

(略) 胡台镇前胡台村

沈 (略)

辽宁铭鑫 (略)

项 (略) (略) 胡台镇前胡台村,总投资100万元,为新建项目,新增占地面积为14736.4㎡。该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以及办公楼进行木质家具的生产。以开料、机加工、组装、打磨、喷漆、扪皮、包装入库等工序进行加工生产,投产后预计年生产油漆木门3200套,板式家具木门6000㎡。

批准

项目建设的主要环境影响

1、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TVOC、非*烷总烃、苯系物。

2、水环境影响: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

3、声环境影响:主要来自于裁板锯、雕刻机、开槽机、冷压机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

4、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木质废边角废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废料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漆渣、废喷枪头、废机油,生活垃圾等。

三、减缓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开料、机加工、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在木工车间内采用“中央集尘+布袋除尘器(TA001)+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经过2套“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TA003)”处理装置,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排放标准。

(2)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苯系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3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处理,再经管网排至 (略) 胡台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保护措施

项目通过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料桶、废过滤器、废活性炭、漆渣、废喷枪头、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尘灰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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