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关于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试行
肇东市人民法院关于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主要指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三类诉讼、执行案件。
第三条 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解“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 (略) 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第六条 建立送达“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安排专人进行送达,能够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第七条 建立审理“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 (略) 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5个月内审结,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审 (略) 长批准。
第九条 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主要指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三类诉讼、执行案件。
第三条 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解“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 (略) 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第六条 建立送达“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安排专人进行送达,能够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第七条 建立审理“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 (略) 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5个月内审结,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审 (略) 长批准。
第九条 建立执行“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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