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9月21日-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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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9月21日-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9月21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33.547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略) 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莲花塘和蚶岙村蚶岙塘


浙江大唐乌 (略)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租用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莲花塘700亩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52.0858MWp,110kV升压站1座及配套设施等,输出电压为110kV。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33.547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租用象山县西周镇蚶岙村蚶岙塘500亩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33.5478MWp,利用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输出电压为110kV。

待工程建设后下方养殖塘仍由养殖户实施养殖,本次环评不含养殖部分和送出工程。电站运行时间25年,年均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为1079.2h,年均发电上网量为9241.2kwh。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施工营地设置生态型临时厕所2座,定期槽车运至蚶岙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二级标准后排放。

施工营地2设置1座10㎡洗车池和1座有效容积2m3的隔油沉淀池,洗车池用于设备及车辆冲洗,冲洗废水通过收集沟接入隔油沉淀后主要回用于升压站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回用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相关标准。

(2)营运期

营运期无废水产生。

2、噪声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临时施工用地合理布局,靠近七参军庙和蚶岙村一侧设置围挡(围挡建议高度在2.5m以上,每处围挡长度在100m以上。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加强施工噪声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在通过民宅时,应减速行驶和禁止鸣笛,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

(2)营运期

选用低噪声变压器、基础减振,设备合理布置。

3、固体废弃物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对于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应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应运送至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由专门单位处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定期清运。

(2)营运期

运营期更换的废旧电气组件更换,由电池供货商直接更换回收处置。光伏板日常维护产生的 (略) 回收处理。升压站设计一座临时危废暂存库,库房约10㎡,危废仓库选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好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废气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施工场地进行洒水抑尘措施。进场设备需为“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申请编码登记合格设备,安装环保标识。

5、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

合理控制临时施工用地范围,不得多占用地;工程临时占地结束后应及时平整恢复原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在施工时,除升压站用地范围内允许填方外,其余光伏场区内严禁填塘。运输建筑材料时要采取遮盖防尘等措施。施工前,应科学合理规划,与现有养殖户协商养殖塘内养殖损失补偿等相关事项,减小对施工阶段对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工程施工前,对养殖塘内水体进行放干(或采用泵抽干),保证施工阶段养殖塘处于“干塘状态”。

(2)营运期

对光伏场区内和升压站周边四周边坡进行修复绿化,一是保留原有养殖塘边坡,种植草皮或者草花组合进行绿化和护坡处理;对有边坡破坏部位的,采用边坡硬化,再进行绿化及护坡处理。对光伏区运营期间进行养殖密度、养殖品种健康跟踪监测研究,制订合理的投饵、养殖密度等养殖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略) 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9月21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33.547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略) 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莲花塘和蚶岙村蚶岙塘


浙江大唐乌 (略)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租用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莲花塘700亩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52.0858MWp,110kV升压站1座及配套设施等,输出电压为110kV。

浙江大唐西周镇莲花塘二期33.547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租用象山县西周镇蚶岙村蚶岙塘500亩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33.5478MWp,利用52.085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输出电压为110kV。

待工程建设后下方养殖塘仍由养殖户实施养殖,本次环评不含养殖部分和送出工程。电站运行时间25年,年均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为1079.2h,年均发电上网量为9241.2kwh。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施工营地设置生态型临时厕所2座,定期槽车运至蚶岙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二级标准后排放。

施工营地2设置1座10㎡洗车池和1座有效容积2m3的隔油沉淀池,洗车池用于设备及车辆冲洗,冲洗废水通过收集沟接入隔油沉淀后主要回用于升压站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回用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相关标准。

(2)营运期

营运期无废水产生。

2、噪声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临时施工用地合理布局,靠近七参军庙和蚶岙村一侧设置围挡(围挡建议高度在2.5m以上,每处围挡长度在100m以上。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加强施工噪声监督管理,运输车辆在通过民宅时,应减速行驶和禁止鸣笛,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

(2)营运期

选用低噪声变压器、基础减振,设备合理布置。

3、固体废弃物防治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

对于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部分应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应运送至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由专门单位处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并定期清运。

(2)营运期

运营期更换的废旧电气组件更换,由电池供货商直接更换回收处置。光伏板日常维护产生的 (略) 回收处理。升压站设计一座临时危废暂存库,库房约10㎡,危废仓库选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好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废气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施工场地进行洒水抑尘措施。进场设备需为“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申请编码登记合格设备,安装环保标识。

5、生态保护措施

(1)施工期

合理控制临时施工用地范围,不得多占用地;工程临时占地结束后应及时平整恢复原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在施工时,除升压站用地范围内允许填方外,其余光伏场区内严禁填塘。运输建筑材料时要采取遮盖防尘等措施。施工前,应科学合理规划,与现有养殖户协商养殖塘内养殖损失补偿等相关事项,减小对施工阶段对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工程施工前,对养殖塘内水体进行放干(或采用泵抽干),保证施工阶段养殖塘处于“干塘状态”。

(2)营运期

对光伏场区内和升压站周边四周边坡进行修复绿化,一是保留原有养殖塘边坡,种植草皮或者草花组合进行绿化和护坡处理;对有边坡破坏部位的,采用边坡硬化,再进行绿化及护坡处理。对光伏区运营期间进行养殖密度、养殖品种健康跟踪监测研究,制订合理的投饵、养殖密度等养殖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许可科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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