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七星电气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七星电气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9月14日13时—9月21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电子基地创新路1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南安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建设单位: (略) 南安分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电子基地创新路15号
总投资:1000万元
建设规模:项目租赁已建的钢构厂房16300m2和水泥框架综合办公楼6000m2,总建筑面积为22300m2
生产规模: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职工人数:招聘总员工人数120人,其中70人住宿
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时间12小时(均在昼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 (略) 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喷粉废气、喷粉固化废气及燃料废气。
项目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及喷粉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喷粉后固化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及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燃烧器以天然气作为燃料,在燃烧器中直接燃烧,燃料废气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排放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边角料和净化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废滤芯、废活性炭和废机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粉末涂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9月14日13时—9月21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南安分公司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电子基地创新路1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南安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建设单位: (略) 南安分公司
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光伏电子基地创新路15号
总投资:1000万元
建设规模:项目租赁已建的钢构厂房16300m2和水泥框架综合办公楼6000m2,总建筑面积为22300m2
生产规模:年产2000台光伏环网箱、2000台光伏环网柜
职工人数:招聘总员工人数120人,其中70人住宿
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时间12小时(均在昼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 (略) 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后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喷粉废气、喷粉固化废气及燃料废气。
项目切割废气、焊接废气及喷粉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喷粉后固化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标准及表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燃烧器以天然气作为燃料,在燃烧器中直接燃烧,燃料废气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排放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边角料和净化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废滤芯、废活性炭和废机油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粉末涂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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