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略) 的6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赵菊华果蔬铺经营的姜( (略) 十一团 (略) 场20号摊,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赵菊华果蔬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赵菊华果蔬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提供的。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2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进购姜的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商为阿克苏贾东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二、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生姜( (略) 八团塔门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彩钢房B号B-1、B-2、B-3、B-4、B-5号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和微信转账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赵中岭馍馍店,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另案调查。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三、 (略) (略) 经营的生姜( (略) 八团团部综合服务楼1-111B号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略) 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6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略) 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采购行为在前,检验结果在后,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广辉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四、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 (略) (略) 场B9-B12号摊位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5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生 (略) 子翔果蔬店提供的。 (略) 子翔果蔬店,其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5 (略) (略) 杨顺蔬菜批发部进购生姜的进货单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杨顺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五、 (略) 颜素均蔬菜铺经营的姜( (略) 十 (略) 场70-75号摊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颜素均蔬菜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4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颜素均蔬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提供的。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其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3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进购姜的微信截图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六、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经营的姜( (略) (略) 场1-3号摊位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管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略) 的6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赵菊华果蔬铺经营的姜( (略) 十一团 (略) 场20号摊,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赵菊华果蔬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赵菊华果蔬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提供的。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2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进购姜的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商为阿克苏贾东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二、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生姜( (略) 八团塔门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彩钢房B号B-1、B-2、B-3、B-4、B-5号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和微信转账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赵中岭馍馍店,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另案调查。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三、 (略) (略) 经营的生姜( (略) 八团团部综合服务楼1-111B号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略) 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6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略) 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生姜,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采购行为在前,检验结果在后,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广辉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四、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 (略) (略) 场B9-B12号摊位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5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5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徐芝兰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生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生 (略) 子翔果蔬店提供的。 (略) 子翔果蔬店,其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5 (略) (略) 杨顺蔬菜批发部进购生姜的进货单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杨顺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五、 (略) 颜素均蔬菜铺经营的姜( (略) 十 (略) 场70-75号摊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颜素均蔬菜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4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颜素均蔬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涉案姜的来源(不合格批次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提供的。 (略) 郭伟蔬菜批发部,其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其在2023年5月23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进购姜的微信截图等),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的供货 (略) 贾东蔬菜批发部,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支队已将相关案件线索 (略) 场监管局。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六、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经营的姜( (略) (略) 场1-3号摊位 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23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略) 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略) 武红果蔬菜水果铺的负责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企业整改情况: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资质,严格保存进销货记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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