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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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批复了《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批复文号为新环审〔2023〕22号,该报告表编制单位为河南 (略) ,编制人员为兰小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近期,我局在进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时,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人委托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新环审〔2023〕22号)文件,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 (略) 文化北路117号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3年9月21日

关于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的公告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批复了《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批复文号为新环审〔2023〕22号,该报告表编制单位为河南 (略) ,编制人员为兰小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近期,我局在进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时,发现该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人委托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关于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新环审〔2023〕22号)文件,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即行作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 (略) 文化北路117号

(略) 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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