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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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龙华区滨海大道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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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 | |
(略) 水上 (略) " | |
(略) 美兰区海甸溪流域 | |
海南 (略) | |
本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建2 个顺岸泊位,1 个双泊位,泊位长度共93.2m;搭建水上码头服务中心面积约247m2;固定联系桥2 座,长9m,宽1.4m;活动联系桥1 座,长15m,宽1.4m。航道疏浚底高程-3.0m,港池疏浚底高程为-3.4m,疏浚量约为1.05万m3。 |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的发展规划,施工过程基本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所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只要措施落实,基本可实现达标排污,项目施工期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对现有环境功能不会造成太大改变,项目运营后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影响预测结论,在该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和提出的环保对策建议得以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可以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该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 |
项目符合《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 (略) 游艇码头总体规划》、《 (略) 海甸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即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 |
项目建设符合《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 (略) 游艇码头总体规划》、《 (略) 海甸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要求,同时项目区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适宜,项目建设基本不存在潜在的、重大的安全和环境风险,选址是合理的。 | |
项目施工期拟采取的施工工艺及其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国内通行的做法,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 |
无 | |
桩基施工、疏浚等施工环节避开渔业资源繁殖季节,施工前可先驱散工程区域的游泳动物再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区附近水域的水质监测,掌握施工活动与水体中悬浮物增量的规律,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建设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对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害进行生态补偿。 | |
区域大气环境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周边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项目周边海水水质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1997)中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的二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 |
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通过实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本项目的风险水平属于可以接受范畴,对人群健康及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口湾水上游船观光穿梭项目(一期)—渔港印象广场渡口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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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水上 (略) " | |
(略) 美兰区海甸溪流域 | |
海南 (略) | |
本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建2 个顺岸泊位,1 个双泊位,泊位长度共93.2m;搭建水上码头服务中心面积约247m2;固定联系桥2 座,长9m,宽1.4m;活动联系桥1 座,长15m,宽1.4m。航道疏浚底高程-3.0m,港池疏浚底高程为-3.4m,疏浚量约为1.05万m3。 |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的发展规划,施工过程基本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所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可行,只要措施落实,基本可实现达标排污,项目施工期正常排放的污染物对现有环境功能不会造成太大改变,项目运营后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影响预测结论,在该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和提出的环保对策建议得以全面实施的情况下,可以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该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 |
项目符合《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 (略) 游艇码头总体规划》、《 (略) 海甸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即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 |
项目建设符合《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 (略) 游艇码头总体规划》、《 (略) 海甸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要求,同时项目区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适宜,项目建设基本不存在潜在的、重大的安全和环境风险,选址是合理的。 | |
项目施工期拟采取的施工工艺及其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国内通行的做法,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 |
无 | |
桩基施工、疏浚等施工环节避开渔业资源繁殖季节,施工前可先驱散工程区域的游泳动物再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区附近水域的水质监测,掌握施工活动与水体中悬浮物增量的规律,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建设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对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害进行生态补偿。 | |
区域大气环境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周边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项目周边海水水质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 -1997)中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的二类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 |
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通过实施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本项目的风险水平属于可以接受范畴,对人群健康及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可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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