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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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76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 (略)

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鼎胜新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鼎胜新 (略) 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经济开发区江苏鼎胜新 (略) 现有厂区内,对现有项目进行改建,拆除现有项目设备,建设2套含油硅藻土综合利用环保处置设备及废气收集治理设备等辅助设施,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4000吨含油硅藻土,年再生轧制油1360吨的能力。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2022〕100号)。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52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定期排水、喷淋塔废水、车间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排渣废气、袋装废气、真空泵尾气和危废暂存库尾气等,投料废气、排渣废气、袋装废气经脉冲除尘处理后与真空泵尾气一起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含油抹布、废活性炭、重油、混合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硅藻土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59.6/159.6吨,化学需氧量≤0.019/0.0076吨,悬浮物≤0.0022/0.0016吨,石油类≤0.00076/0.00016吨,盐分≤0.0144/.0144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73吨,挥发性有机物≤0.151吨,氯化氢≤0.05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4吨,挥发性有机物≤0.015吨,氯化氢≤0.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6吨,化学需氧量≤84.359/36.0676吨,悬浮物≤28.9922/7.2096吨,氨氮≤2.298/2.298吨,总磷≤0.273/0.273吨,总氮≤2.298/2.298吨,石油类≤3.50476/0.71996吨,盐分≤0.0144/.0144吨,LAS≤0.18/0.09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89.3673吨,二氧化硫≤16.16吨,氮氧化物≤89.23吨, 挥发性有机物≤226.201吨,氯化氢≤15.379吨,氟化物≤0.44吨,硫酸雾≤2.8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604吨,挥发性有机物≤3.615吨,硫酸雾≤0.04吨,氯化氢≤0.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76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 (略)

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鼎胜新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鼎胜新 (略) 含油硅藻土环保处理技改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经济开发区江苏鼎胜新 (略) 现有厂区内,对现有项目进行改建,拆除现有项目设备,建设2套含油硅藻土综合利用环保处置设备及废气收集治理设备等辅助设施,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4000吨含油硅藻土,年再生轧制油1360吨的能力。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2022〕100号)。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52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定期排水、喷淋塔废水、车间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排渣废气、袋装废气、真空泵尾气和危废暂存库尾气等,投料废气、排渣废气、袋装废气经脉冲除尘处理后与真空泵尾气一起经碱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含油抹布、废活性炭、重油、混合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硅藻土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相关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59.6/159.6吨,化学需氧量≤0.019/0.0076吨,悬浮物≤0.0022/0.0016吨,石油类≤0.00076/0.00016吨,盐分≤0.0144/.0144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73吨,挥发性有机物≤0.151吨,氯化氢≤0.05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4吨,挥发性有机物≤0.015吨,氯化氢≤0.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6吨,化学需氧量≤84.359/36.0676吨,悬浮物≤28.9922/7.2096吨,氨氮≤2.298/2.298吨,总磷≤0.273/0.273吨,总氮≤2.298/2.298吨,石油类≤3.50476/0.71996吨,盐分≤0.0144/.0144吨,LAS≤0.18/0.09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89.3673吨,二氧化硫≤16.16吨,氮氧化物≤89.23吨, 挥发性有机物≤226.201吨,氯化氢≤15.379吨,氟化物≤0.44吨,硫酸雾≤2.8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604吨,挥发性有机物≤3.615吨,硫酸雾≤0.04吨,氯化氢≤0.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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