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喜达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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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喜达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4栋8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喜达电器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4栋801室,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N:22°54’54.130”, 东经E:113°59’15.720”,主要从事电热毯、电热腰带、电热护颈、电热护背、水洗发热垫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200平方米,水洗发热垫产量41万个/年、电热腰带产量为12万个/年、电热护颈产量为5万个/年、电热护背产量为12万个/年、电热毯产量101万个/年,员工人数为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40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以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一般工业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治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 2023-09-2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大朗镇政通路1号B栋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喜达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4栋8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喜达电器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大朗镇金沙岗一路9号4栋801室,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N:22°54’54.130”, 东经E:113°59’15.720”,主要从事电热毯、电热腰带、电热护颈、电热护背、水洗发热垫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4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200平方米,水洗发热垫产量41万个/年、电热腰带产量为12万个/年、电热护颈产量为5万个/年、电热护背产量为12万个/年、电热毯产量101万个/年,员工人数为15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周界外粉尘(颗粒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40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同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以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一般工业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治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 2023-09-21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大朗镇政通路1号B栋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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