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技改项目-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绿色生产碳酸二甲酯循环经济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碳中和技改项目-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绿色生产碳酸二甲酯循环经济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碳中和技改项目-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绿色生产碳酸二*酯循环经济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湾路8号 | |
建设单位: | (略) 平度分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9月21日 至 2023年09月27日 | |
项目概况: | 建设碳酸二*酯(DMC)生产装置(其中DMC5万吨/年、1,2-*二醇4.125万吨/年)、3.5万吨/年二氧化碳精制装置各1套、罐组3处、灌装车间1间,并建设装卸站、变配电站、脱盐水站、循环水场、空压制氮站等配套公用设施以及废气焚烧炉等环保设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粗酯放空冷凝器不凝气、碳酸*烯酯旋液分离罐废气、碳酸二*酯尾凝器不凝气、醇水分离塔冷凝器不凝气、1,2-*二醇旋液分离罐废气、碳化冷凝器不凝气、滤渣干燥系统废气等生产废气,以及罐区呼吸废气、产品装车废气、产品灌装废气,分别收集后一并通过管道引至废气直燃炉处置,焚烧尾气经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氯化钙流化床结晶废气依托1套碱液喷淋除尘塔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P1、DA005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醇、环氧*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P1排气筒SO2、N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完善相关计划,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量。规范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368吨、0.016吨、4.08吨、10.198吨以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至废水回用池,经微孔过滤后回用于氯化氢气体回收喷淋塔补水,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废水经管道输送至青岛 (略) 用于氯化氢气体回收喷淋塔补水,不外排。生 (略) 政管网接入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上述标准未规定的因子满足参照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昼、夜间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含催化剂废液、碳酸*烯酯提纯塔残液、1,2-*二醇精制塔釜底残液、二氧化碳精制装置废吸附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1,2-*二醇废液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滤料、废滤膜、废分子筛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储罐罐区、生产装置区等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罐区设围堰,设置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有效运行,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与新河化工产业基地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应急预案、联动响应机制及人员应急撤离、疏散计划等,确保发生危险物质泄漏等事故后不对周边人员造成伤害。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危险废物残液罐所在隔堤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及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七)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规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方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污染防治设施应加装专用分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八)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碳中和技改项目-二氧化碳综合利用绿色生产碳酸二*酯循环经济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湾路8号 | |
建设单位: | (略) 平度分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9月21日 至 2023年09月27日 | |
项目概况: | 建设碳酸二*酯(DMC)生产装置(其中DMC5万吨/年、1,2-*二醇4.125万吨/年)、3.5万吨/年二氧化碳精制装置各1套、罐组3处、灌装车间1间,并建设装卸站、变配电站、脱盐水站、循环水场、空压制氮站等配套公用设施以及废气焚烧炉等环保设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粗酯放空冷凝器不凝气、碳酸*烯酯旋液分离罐废气、碳酸二*酯尾凝器不凝气、醇水分离塔冷凝器不凝气、1,2-*二醇旋液分离罐废气、碳化冷凝器不凝气、滤渣干燥系统废气等生产废气,以及罐区呼吸废气、产品装车废气、产品灌装废气,分别收集后一并通过管道引至废气直燃炉处置,焚烧尾气经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氯化钙流化床结晶废气依托1套碱液喷淋除尘塔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P1、DA005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醇、环氧*烷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要求,*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P1排气筒SO2、N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要求,完善相关计划,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量。规范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确保废气净化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项目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368吨、0.016吨、4.08吨、10.198吨以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至废水回用池,经微孔过滤后回用于氯化氢气体回收喷淋塔补水,不外排;循环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废水经管道输送至青岛 (略) 用于氯化氢气体回收喷淋塔补水,不外排。生 (略) 政管网接入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厂区废水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上述标准未规定的因子满足参照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昼、夜间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含催化剂废液、碳酸*烯酯提纯塔残液、1,2-*二醇精制塔釜底残液、二氧化碳精制装置废吸附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1,2-*二醇废液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前暂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滤料、废滤膜、废分子筛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储罐罐区、生产装置区等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罐区设围堰,设置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有效运行,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与新河化工产业基地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应急预案、联动响应机制及人员应急撤离、疏散计划等,确保发生危险物质泄漏等事故后不对周边人员造成伤害。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危险废物残液罐所在隔堤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及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七)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规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方案,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污染防治设施应加装专用分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八)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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