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略) 人大常委会及区十八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关于科学调整我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精神,番禺区人民政府将对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地址: (略) (略) 桥街禺山大道15号,番禺区公安分局,邮编*
(二)电子邮件:*@*q.com
(略) 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区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以下区域和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番禺区石碁镇、南村镇、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石壁街、钟村街、大龙街、沙湾街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物业住宅小区。
二、新造镇、化龙镇、石楼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和烟花爆竹级别:
燃放时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及端午节,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燃放级别: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番府规〔2021〕2号)同步废止。
附件:
(略) 人大常委会及区十八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关于科学调整我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有关精神,番禺区人民政府将对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共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地址: (略) (略) 桥街禺山大道15号,番禺区公安分局,邮编*
(二)电子邮件:*@*q.com
(略) 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区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以下区域和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番禺区石碁镇、南村镇、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石壁街、钟村街、大龙街、沙湾街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物业住宅小区。
二、新造镇、化龙镇、石楼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和烟花爆竹级别:
燃放时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及端午节,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燃放级别: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番府规〔2021〕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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