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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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相关要求的,均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农村低保标准为5290元/年; (略) 低保标准为616元/月;
四、申请材料:申报表;居民户口簿、有效期内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残疾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和核对。一是组织入户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二是签署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村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确认表上签批。决定不予以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审批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
(五)资金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城乡低保汇总表和档案,县民政局及时对接县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发放低保资金。
六、办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0903-*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

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相关要求的,均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是农村低保标准为5290元/年; (略) 低保标准为616元/月;
四、申请材料:申报表;居民户口簿、有效期内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残疾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和核对。一是组织入户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包括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二是签署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村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相应的申请审核确认表上签批。决定不予以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审批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
(五)资金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城乡低保汇总表和档案,县民政局及时对接县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发放低保资金。
六、办理时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0903-*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规﹝2021﹞2号)
2.《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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