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昌吉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第一条 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全程帮办、代办,实行限时审批承诺制,严格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实现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第二条 坚持投资项目抓大不放小,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与现有企业扩大投资项目一视同仁,无差别化服务。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联制,总投资1亿—10亿元 (略) (园区)领导包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州领导包联。州、县市(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全程领办,跟踪服务项目前期、开工、建设、竣工各个环节。
第四条 落 (略) 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州直部门单位、县市(园区)自行制定、 (略) 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 树立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过度执法。进一步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等影响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六条 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能联合执法检查的不单独组织,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决避免多头执法,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维护 (略) 场秩序,依法、平等、及时、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惩处谋求非法特殊利益、不正当 (略) 场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商(协)会制度,持续开展三级联动挂钩帮扶工作,开展帮扶“政企直通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企业、商(协)会负责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相关领导。
第九条 畅通拖欠企业账款清欠线索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重大清欠问题线索挂牌督办制度,将清欠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稳妥解决好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第十条 壮 (略) 实力,全面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
第十一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全面落实户籍管理政策,在教育、就业、落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出台高层次产业人才引进激励办法,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定期发布用工信息,召开专项招聘会和人才供需对接会,每年至少组团赴疆外开展专项招聘活动1次。 (略) 校主体作用,大力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面向城乡劳动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第十三条 在昌吉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企业服务专区,开通短信、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诉求受理渠道,提供7×24小时服务。完善转办、督办、反馈机制,接诉24小时内完成转办,每3天跟踪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紧急情况1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接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切实做到有诉求就有回应。
第十四条 (略) (园区)以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以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理由不履行、不兑现。
第十五条 州、县市(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企联系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政策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重大政策变化情况随时召开政企联系会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州直各部门单位、 (略) (园区)主动靠前服务,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从工商联、驻州商(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聘请若干名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自治州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评价,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对落实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跟进推动落实,落实情况作为州直相关部 (略) (园区)年终绩效考核定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措施,对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重要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一条 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受理”,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全程帮办、代办,实行限时审批承诺制,严格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实现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第二条 坚持投资项目抓大不放小,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与现有企业扩大投资项目一视同仁,无差别化服务。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联制,总投资1亿—10亿元 (略) (园区)领导包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州领导包联。州、县市(园区)相关部门单位全程领办,跟踪服务项目前期、开工、建设、竣工各个环节。
第四条 落 (略) 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清单代码体系,严禁州直部门单位、县市(园区)自行制定、 (略) 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 树立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过度执法。进一步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等影响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六条 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能联合执法检查的不单独组织,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坚决避免多头执法,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维护 (略) 场秩序,依法、平等、及时、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惩处谋求非法特殊利益、不正当 (略) 场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商(协)会制度,持续开展三级联动挂钩帮扶工作,开展帮扶“政企直通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企业、商(协)会负责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相关领导。
第九条 畅通拖欠企业账款清欠线索投诉举报电话,建立重大清欠问题线索挂牌督办制度,将清欠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稳妥解决好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第十条 壮 (略) 实力,全面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
第十一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全面落实户籍管理政策,在教育、就业、落户等方面提供便利,出台高层次产业人才引进激励办法,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定期发布用工信息,召开专项招聘会和人才供需对接会,每年至少组团赴疆外开展专项招聘活动1次。 (略) 校主体作用,大力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面向城乡劳动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第十三条 在昌吉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企业服务专区,开通短信、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诉求受理渠道,提供7×24小时服务。完善转办、督办、反馈机制,接诉24小时内完成转办,每3天跟踪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紧急情况1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诉求,接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切实做到有诉求就有回应。
第十四条 (略) (园区)以投资协议、合同等书面形式向企业承诺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以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为理由不履行、不兑现。
第十五条 州、县市(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政企联系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新政策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重大政策变化情况随时召开政企联系会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州直各部门单位、 (略) (园区)主动靠前服务,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从工商联、驻州商(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聘请若干名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对自治州营商环境进行监督评价,及时收集、反馈企业对落实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跟进推动落实,落实情况作为州直相关部 (略) (园区)年终绩效考核定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措施,对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重要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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