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蓝水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蓝水港务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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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蓝水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蓝水港务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蓝水港务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高端装备临港产业园海堤路北侧、东港池西侧;

建设单位:江苏 (略) ;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 (略) ;

项目概况:建成后年产海上风电风机120套、导管架80座、海上升压站8座、海上制氢站6座、海上钢结构10座,按重量计算约为40.5万吨。

项目主体工程为*域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生产线,拟新建联合车间、流转车间、管子车间、舾装车间、喷漆房、喷砂房、配件车间等,同时配套建设1座码头,包括1个2万吨级杂货泊位、1个1万吨级杂货泊位和2个工作船泊位,占用岸线466.12米,设计通过能力118.7万吨,满足项目原材料及产成品的水运服务,并兼顾为后方部分临港企业提供公共运输服务。项目配套建设办公楼、食堂等辅助工程,油漆库(*类)、气站、堆场等贮运工程,供水、排水、船舶岸电系统、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须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地周围设置围挡,易起尘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清扫;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加强监测监控。运营期喷砂粉尘负压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1#)排放;喷涂过程中产生的漆雾以及有机废气收集后由2套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吸附浓缩装置预处理后,一并通过1套RTO装置(低氮燃烧,采用天然气助燃)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3#)排放。切割下料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通过加强机械、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合格的燃料油,加强厂区绿化等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1中标准要求;RTO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中NOx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2中标准要求,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危废仓库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3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布置移动环保厕所,废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隔油池等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到港船舶废水统一在码头区域收集上岸后,委托南通 (略) 接收处理,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 (略) (略) 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 (略) (略) 接管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声措施;加强机械设备保养;做好施工场地监督管理。加强船舶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机械设备保养,以降低对声环境的影响。项目码头前沿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期码头前沿疏浚土方全部回填至项目后方*域。运营期边角料、焊渣、废钢丸、钢砂、废滤筒、金属屑及收集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漆渣、废溶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沸石、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电瓶、隔油沉淀池沉渣及废油等危险废物,全部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由岸上接收,与厂区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食堂隔油池废油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处理。运营期码头前沿维护性疏浚泥沙运至江苏通州湾外1#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倾倒。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喷漆房、危废仓库、油漆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柴油加油点、污水处理设施等为重点防渗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三夹沙已填海成*区域,*域部分施工不涉水,码头前沿疏浚在东港池口门打开前完成,以减少对海洋的影响。按照《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及《报告书》要求,落实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等保护措施和海洋监测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传真:0513-*,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项目名称:蓝水港务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高端装备临港产业园海堤路北侧、东港池西侧;

建设单位:江苏 (略) ;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 (略) ;

项目概况:建成后年产海上风电风机120套、导管架80座、海上升压站8座、海上制氢站6座、海上钢结构10座,按重量计算约为40.5万吨。

项目主体工程为*域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生产线,拟新建联合车间、流转车间、管子车间、舾装车间、喷漆房、喷砂房、配件车间等,同时配套建设1座码头,包括1个2万吨级杂货泊位、1个1万吨级杂货泊位和2个工作船泊位,占用岸线466.12米,设计通过能力118.7万吨,满足项目原材料及产成品的水运服务,并兼顾为后方部分临港企业提供公共运输服务。项目配套建设办公楼、食堂等辅助工程,油漆库(*类)、气站、堆场等贮运工程,供水、排水、船舶岸电系统、消防系统等公用工程,以及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危废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环保工程。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须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地周围设置围挡,易起尘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清扫;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加强监测监控。运营期喷砂粉尘负压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1#)排放;喷涂过程中产生的漆雾以及有机废气收集后由2套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吸附浓缩装置预处理后,一并通过1套RTO装置(低氮燃烧,采用天然气助燃)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3#)排放。切割下料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通过加强机械、车辆的保养、维修,使用合格的燃料油,加强厂区绿化等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系物、非*烷总烃、TVOC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1中标准要求;RTO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中NOx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2中标准要求,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危废仓库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147-2021)表3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布置移动环保厕所,废水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隔油池等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到港船舶废水统一在码头区域收集上岸后,委托南通 (略) 接收处理,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 (略) (略) 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中三级 (略) (略) 接管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声措施;加强机械设备保养;做好施工场地监督管理。加强船舶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机械设备保养,以降低对声环境的影响。项目码头前沿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执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期码头前沿疏浚土方全部回填至项目后方*域。运营期边角料、焊渣、废钢丸、钢砂、废滤筒、金属屑及收集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漆渣、废溶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沸石、废包装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电瓶、隔油沉淀池沉渣及废油等危险废物,全部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由岸上接收,与厂区生活垃圾一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食堂隔油池废油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处理。运营期码头前沿维护性疏浚泥沙运至江苏通州湾外1#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倾倒。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喷漆房、危废仓库、油漆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柴油加油点、污水处理设施等为重点防渗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

(七)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三夹沙已填海成*区域,*域部分施工不涉水,码头前沿疏浚在东港池口门打开前完成,以减少对海洋的影响。按照《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及《报告书》要求,落实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等保护措施和海洋监测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解决存在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传真:0513-*,电子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行政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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