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民航行业工作要求,进一 (略) 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净空保护管理, (略) 民航业安全、高效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略) 实际,对标民航法规、规章,完成了《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 (略) 交通运输局。
联系科室: (略) 交通运输局民航科
联系电话:0888-*
邮箱:*@*q.com
地址:玉龙县丽水路114号( (略) 交通运输局民航科)
附件:《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1日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略) 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 (略) 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
(一)运输机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二)通用机场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和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的适当的面外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净空安全、妨碍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略) 人民政 (略)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领导小组负责督 (略) (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 (略) 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略) (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做好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
第六条 (略)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机场净空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净空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保护措施,实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进行备案。
(三) (略) 机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五)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净空限高咨询; (略) (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略) (县、区)人民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
(三)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台(站)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设施的行为。
(四)信息通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秸秆、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八)住建部门: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略) 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十)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无人机、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翼、热气球、运动飞机、飞艇、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净空保护各成员单位开展净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销售无人机、风筝、 (略) 场登记准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产品质量违法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三)林草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采伐审批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林草及生态进行治理。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广告类设施的管理,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影响飞 (略) 照明设施进行处置;负责对净空保 (略) 园林绿化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
(十六)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负 (略) 内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指导 (略) 内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机场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引导、新闻、法律法规等宣传;根据报送的新闻宣传选题和线索,广泛开展相关政策解读、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及时曝光负面典型案例。
(十七)财政部门: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对净空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十八)供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营运商: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机场参加。
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
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九条上述禁止行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
(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
(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第十三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和两端各15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有关机场通报信息。第十五条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举办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能源、林草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借助净空规划控制图计算软件计算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相关机场的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
第二十一条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相关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当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
第二十三条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信铁塔、广告牌等,由林草、农业农村、发改、通信管理、城管、住建、乡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书面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场。
第五章?特情处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相关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行业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七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航行业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时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验收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发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事件时,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部门,由教育体育、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视检查人员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应 (略) 管理部门,由对应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机场 (略) 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一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有关机场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林草、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第六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机 (略)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丽江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防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出现下列行为,导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上述行为的,应当满足以下规定及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八)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三十九条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其他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行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的,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执法机关,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为贯彻民航行业工作要求,进一 (略) 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净空保护管理, (略) 民航业安全、高效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略) 实际,对标民航法规、规章,完成了《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 (略) 交通运输局。
联系科室: (略) 交通运输局民航科
联系电话:0888-*
邮箱:*@*q.com
地址:玉龙县丽水路114号( (略) 交通运输局民航科)
附件:《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21日
(略)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略) 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净空安全是公共安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机场建设与净空保护并重、分工负责与统筹协调的原则。共同维护机场净空安全环境,确保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 (略) 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
(一)运输机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二)通用机场一般为障碍物限制面和由机场运营人协助民航地区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机场运行模式研究确定的适当的面外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净空安全、妨碍净空保护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略) 人民政 (略)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领导小组负责督 (略) (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净空保护各项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 (略) 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 (略) (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做好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净空保护责任;负责召开每年一次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管辖争议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机场对机场周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核查机场净空状况,收集、掌握净空环境动态信息。
第六条 (略)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职能优先、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机场净空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各自辖区内净空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净空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净空保护的长效机制,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净空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净空保护措施,实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进行备案。
(三) (略) 机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对净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受理有关净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五)针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隐患和问题,责令改正净空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略) 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民航发展局);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实施管控;接受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净空限高咨询; (略) (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净空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略) (县、区)人民政府在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积极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
(三)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台(站)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负责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设施的行为。
(四)信息通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通信基站、通信铁塔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电力建设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秸秆、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八)住建部门: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略) 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干扰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十)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无人机、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翼、热气球、运动飞机、飞艇、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监督净空保护各成员单位开展净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销售无人机、风筝、 (略) 场登记准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产品质量违法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三)林草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超高林木的采伐审批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林草及生态进行治理。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升放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飞行安全的广告类设施的管理,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负责对影响飞 (略) 照明设施进行处置;负责对净空保 (略) 园林绿化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置。
(十六)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负 (略) 内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指导 (略) 内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机场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引导、新闻、法律法规等宣传;根据报送的新闻宣传选题和线索,广泛开展相关政策解读、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及时曝光负面典型案例。
(十七)财政部门: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对净空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十八)供电、光伏新能源、通信铁塔、通信营运商: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通信铁塔、光伏场站、升压站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机场参加。
第三章?净空保护要求
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影响飞行安全的烟花、焰火;
(十)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九条上述禁止行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责任清单》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飞行活动,按照国家通用飞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严格执行与空管单位签订的管制协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城内施放系留气球时,施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按批准高度放飞并及时向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施放时间、地点、高度等数据;
(二)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三)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四)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以保证其在昼夜放飞时可被航空器驾驶员有效识别;
(五)出现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等异常情况时,施放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处置,立即向机场及空管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使用、放飞应按照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第十三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和两端各15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前应当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批准要求作业,并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照审核意见做好相关管控措施;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住建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有关机场通报信息。第十五条因举办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猎鹰或施放高升、孔明灯等,举办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能源、林草等部门联系,定期收集净空保护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借助净空规划控制图计算软件计算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相关机场的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验证净空符合性。
第二十一条取得书面净空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机场参与。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重点管控项目需附自查报告;有障碍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相关机场提供航空障碍灯安全技术档案,配合机场对障碍灯安装符合性进行核验。
第四章?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报送项目拟建高度时应当将避雷针、天线、广告牌、屋面、水箱、烟囱、太阳能设备等附属设施的高度纳入总高程一并考虑。
第二十三条未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自建房、电力铁塔、通信铁塔、广告牌等,由林草、农业农村、发改、通信管理、城管、住建、乡镇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在核准前书面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好核准后监管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位置和高度导致净空超高。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审批实施的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开工前是否征求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无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将项目拟建位置及高度抄送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场。
第五章?特情处置程序
第二十六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相关机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行业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能当场拆降(拆除)的,责令停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净空意见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核实。
3、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符合民航行业标准的障碍物标志和航空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行业主管等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七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统计失效情况,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航行业 (略)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并告知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及期限。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临时管控方案。
(四)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督促产权所属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及期限进行限时整改。
(五)整改后由机场验收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发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事件时,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教育体育、公安部门,由教育体育、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
(三)处置完成后净空巡视检查人员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民航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产生烟雾、粉尘位置及高度。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理、工业排烟排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焚烧生活垃圾情况时,应 (略) 管理部门,由对应职能部门及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除安全影响。
第三十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情况时,机场 (略) 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一条净空联合巡视检查或机场日常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时,有关机场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并报告林草、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影响。
第六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四条机 (略)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丽江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并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防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出现下列行为,导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上述行为的,应当满足以下规定及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八)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三十九条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依法查处。其他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行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受到影响的,应据其行业属性由地方相应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影响净空安全事件和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执法机关,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略) 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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