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北博爱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院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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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北博爱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院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22号楼
公示时间:2023-09-28
受理时间:2023-09-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煎药异味和污水处理站恶臭由干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餐饮废气由高效静电+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的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限值;DA002的污染物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周边的氨、硫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和*烷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均能实现达标排放。2、废水:医疗污水、生活污水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再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排入清河第二再生水厂。排水浓度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3中“氨氮”限值,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3、噪声:通过采取室内墙体隔声,设置基础减振,对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药渣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无害的医药外包装物委托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餐饮废活性炭由设备厂家更换,现场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 (略) 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孙秀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北博爱中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22号楼
公示时间:2023-09-28
受理时间:2023-09-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煎药异味和污水处理站恶臭由干燥+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餐饮废气由高效静电+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排放。DA001的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限值;DA002的污染物满足《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周边的氨、硫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和*烷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均能实现达标排放。2、废水:医疗污水、生活污水与经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再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排入清河第二再生水厂。排水浓度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3中“氨氮”限值,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3、噪声:通过采取室内墙体隔声,设置基础减振,对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药渣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无害的医药外包装物委托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餐饮废活性炭由设备厂家更换,现场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餐厨垃圾、 (略) 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孙秀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北博爱中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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