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3〕抚远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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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3〕抚远05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抚远05号

王*: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 址: (略) 香榭水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小南山水厂大力加湖亮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捕鱼活动。

以上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抚远05号

王*: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 址: (略) 香榭水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小南山水厂大力加湖亮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捕鱼活动。

以上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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