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不予批准16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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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不予批准16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川环建函〔2023〕26号

四川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16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与相关技术政策、规范的符合性论证不充分、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等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中蓉 (略) ,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建函〔2023〕26号

四川汉 (略) :

你公司报送的《16万吨/年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与相关技术政策、规范的符合性论证不充分、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等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暂不予批准《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厅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中蓉 (略) ,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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