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3〕13号/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3〕13号/
索引号: | *68M/2023-6412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9-23 | 主题分类: | 矿产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自然资规罚〔2023〕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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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国方 地 址: (略) 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108-1号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当事人吕国方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4月3日在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自然村地块将姚宫八里低效林改造连接工程中开采出的宕渣资源擅自出售。截止调查时,已售卖8车,运输车辆型号为半挂车(每车载方20立方米),共计售卖160立方米。宕渣资源售价为每车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吕国方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当事人吕国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吕国方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吕国方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责令当事人吕国方停止在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自然村地块出售宕渣资源,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元整(800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9%人民币*仟*佰**元整(232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103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我局(户名: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户行:新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户名:新昌县财政局,开户行: (略) 新昌支行,账号:*001)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签章) 2023年4月17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索引号: | *68M/2023-6412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生成日期: | 2023-09-23 | 主题分类: | 矿产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自然资规罚〔2023〕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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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国方 地 址: (略) 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108-1号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当事人吕国方未经依法审批,于2023年4月3日在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自然村地块将姚宫八里低效林改造连接工程中开采出的宕渣资源擅自出售。截止调查时,已售卖8车,运输车辆型号为半挂车(每车载方20立方米),共计售卖160立方米。宕渣资源售价为每车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吕国方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当事人吕国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吕国方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吕国方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 (略)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责令当事人吕国方停止在新昌县城南乡姚宫村八里自然村地块出售宕渣资源,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元整(800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9%人民币*仟*佰**元整(232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103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我局(户名:新昌县财政局-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户行:新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户名:新昌县财政局,开户行: (略) 新昌支行,账号:*001)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签章) 2023年4月17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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