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达茂联合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达茂联合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房产证明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财产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稳定工作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略) 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机构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略) 规划需要拆除的) |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略) 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8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9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 (略) 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略) 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 (略) 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具有树木产权的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0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略) 树木应提供) | (略) 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 申请 (略) 绿地用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略) 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 (略) 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 (略) 绿地、 (略) 树木应提供) | 申请 (略) 绿地用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101号发布)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
1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或监理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 |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产权人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安全鉴定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18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19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略) 人民政府 | 盟市级、旗县级 | |
20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略) 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 申请特 (略) 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略) 道路上行驶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 | 申请特 (略) 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略) 道路上行驶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单位或桥梁原设计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
2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交警、市政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附属绿地产权人 | 盟市级、旗县级 | |
2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达茂联合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房产证明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财产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稳定工作证明 | 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用人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略) 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机构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略) 规划需要拆除的) | 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 (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略) 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或申请人自备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8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9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 (略) 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略) 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 (略) 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具有树木产权的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0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略) 树木应提供) | (略) 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 申请 (略) 绿地用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略) 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 (略) 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 (略) 绿地、 (略) 树木应提供) | 申请 (略) 绿地用地审批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发改部门、主管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
1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 | 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101号发布)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
1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部门规章 | 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或监理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 |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产权人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门 | 安全鉴定机构 | 盟市级、旗县级 |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
1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18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 (略) 道路。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19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 | (略) 政设施类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 (略) 道路的, (略)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 (略) 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 (略) 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略) 人民政府 | 盟市级、旗县级 | |
20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略) 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 申请特 (略) 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略) 道路上行驶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1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 | 申请特 (略) 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 (略) 道路上行驶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行政法规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单位或桥梁原设计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
2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3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交警、市政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规划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5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 | 盟市级、旗县级 | |
26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附属绿地产权人 | 盟市级、旗县级 | |
27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略) 决定】《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略) 决定 | 住建部门 | 第三方单位 | 盟市级、旗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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