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9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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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9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下垵村下垵35号A幢厂房

  三、建设单位:福建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下垵村下垵35号A幢厂房,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050m2,拟招入职工35人,其中30人住厂,年工作日300天,一天8小时,年生产加工展示货架9600平方米。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柜水、喷淋塔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木质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冷压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封边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

  项目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后无组织排放;热熔胶加热产生的有机废气、冷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帘柜处理后,与喷漆废气一同汇入“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酸*酯与*酸*酯合计)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行业”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原料空桶由厂家回收利用;木板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2日—202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元色展示用品展示货架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下垵村下垵35号A幢厂房

  三、建设单位:福建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东园镇下垵村下垵35号A幢厂房,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050m2,拟招入职工35人,其中30人住厂,年工作日300天,一天8小时,年生产加工展示货架9600平方米。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柜水、喷淋塔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木质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冷压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封边工序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喷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

  项目锯切开料、雕刻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收集+布袋除尘器”后无组织排放;热熔胶加热产生的有机废气、冷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水帘柜处理后,与喷漆废气一同汇入“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的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废气(非*烷总烃、二*苯、*酸*酯与*酸*酯合计)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行业”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原料空桶由厂家回收利用;木板边角料、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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