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4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4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4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罗玉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
公司地址: (略) 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9-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国家大气督导帮扶工作组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经我队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技术人员张攀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主要负责运营维护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执法人员在对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时,现场使用652mg/m3二氧化硫校准标气对CEMS进行3次全系统测试,3次测试结果准确度均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规定的±57mg/m3要求。重庆 (略) 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复印件。
6.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与 (略) 签订的《在线监测维保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
7.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玉珍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本人与重庆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11.2023年7月12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3年7月22日向重庆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 (略) 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2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于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 (略) 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 (略) 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 (略) 已停止违法行为,对负责维护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略) 员工的培训及管理,成立质检部门,不定期对所运维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因重庆 (略) 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重庆 (略) 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4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4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罗玉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
公司地址: (略) 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2幢9-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2日,国家大气督导帮扶工作组对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经我队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技术人员张攀从2023年7月1日开始,主要负责运营维护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执法人员在对 (略)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查时,现场使用652mg/m3二氧化硫校准标气对CEMS进行3次全系统测试,3次测试结果准确度均不能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标准规定的±57mg/m3要求。重庆 (略) 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7月12日对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 (略) 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EU7C9A复印件。
6.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重庆 (略) 与 (略) 签订的《在线监测维保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
7. 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玉珍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7月12日重庆 (略) 技术员张攀提供的本人与重庆 (略) 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 (略) 。
11.2023年7月12日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
12.2023年7月22日向重庆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1、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 (略) 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2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5号),于2023年8月10日向重庆 (略) 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 (略) 已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 (略) 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 (略) 已停止违法行为,对负责维护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略) 员工的培训及管理,成立质检部门,不定期对所运维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因重庆 (略) 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重庆 (略) 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及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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