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6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16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6 号
被处罚个人:罗天生
身份证号码:5107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17
住址: (略) 渝中区**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重庆 (略) 进行调查时,发现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受 (略) 委托,于2022年8月17日-18日、2022年12月16日对 (略) 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24号、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67号报告,两份检测报告 (略) 正常生产,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经核实, (略) 在上述两次采样期间,破碎烘干未运行、配料和磨球系统未运行、取泥和制系统未运行、回转窑未运行,处于停止生产状态。该公司在 (略) 停止生产状态的情况下,出具了其正常生产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报告。 (略) 的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24号)。
6、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67号)。
7、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运行日报表》。
8、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停产《证明》。
9、2023年7月17日调取 (略) 与我队联网在线监测数据表。
10、2023年7月17日对 (略) 生产管理员向模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年7月17日 (略) 生产管理员向模天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采样记录单及记录。
证据1、2、3、4、5、6、7、8、9、10、11、12证明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3、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天生身份证复印件。
15、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6、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3、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
1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8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9、2023年7月27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3号)及送达回证;
20、2023年8月8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罚告﹝2023﹞1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9、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21、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20 (略) 提供的《整改报告》。
证据21、22证明重庆 (略) 及其负责人罗天生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罗天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及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7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3号);于2023年8月8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罗天生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其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我队提交了《申诉书》,主要提出以下两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为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故意行为。认为现场采样人员及校对审核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工作疏忽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发生。二是认为行政处罚金额过大。认为其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应减轻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经调查核实,已证实重庆 (略) 在 (略) 处于停产的情况下出具正常生产且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罗天生作为重庆 (略) 的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内“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重庆 (略) 在对重庆泽渝建材进行监测时,应对其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备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但是,重庆 (略) 进行监测时,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并确认,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对其陈述无主观故意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陈述的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等陈述意见,已在适用《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行政处罚金额时予以考虑。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罗天生负责的重庆 (略) 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罗天生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罗天生涉嫌“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罗天生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罗天生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罗天生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罗天生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零*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罗天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4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16 号
被处罚个人:罗天生
身份证号码:5107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17
住址: (略) 渝中区**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重庆 (略) 进行调查时,发现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受 (略) 委托,于2022年8月17日-18日、2022年12月16日对 (略) 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24号、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67号报告,两份检测报告 (略) 正常生产,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经核实, (略) 在上述两次采样期间,破碎烘干未运行、配料和磨球系统未运行、取泥和制系统未运行、回转窑未运行,处于停止生产状态。该公司在 (略) 停止生产状态的情况下,出具了其正常生产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报告。 (略) 的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24号)。
6、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监测报告》(天航(监)字[2022]第HJWT1667号)。
7、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运行日报表》。
8、2023年7月17日 (略) 提供的停产《证明》。
9、2023年7月17日调取 (略) 与我队联网在线监测数据表。
10、2023年7月17日对 (略) 生产管理员向模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年7月17日 (略) 生产管理员向模天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采样记录单及记录。
证据1、2、3、4、5、6、7、8、9、10、11、12证明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事实。
13、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罗天生身份证复印件。
15、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6、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7、202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3、14、15、16、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 (略) 负责人罗天生。
1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8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9、2023年7月27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3号)及送达回证;
20、2023年8月8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罚告﹝2023﹞1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9、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21、2023 (略) 监测室主任孔维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20 (略) 提供的《整改报告》。
证据21、22证明重庆 (略) 及其负责人罗天生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罗天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及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27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3号);于2023年8月8日向罗天生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罗天生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其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我队提交了《申诉书》,主要提出以下两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为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故意行为。认为现场采样人员及校对审核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工作疏忽导致了此次违法行为发生。二是认为行政处罚金额过大。认为其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应减轻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经调查核实,已证实重庆 (略) 在 (略) 处于停产的情况下出具正常生产且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罗天生作为重庆 (略) 的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罗天生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内“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重庆 (略) 在对重庆泽渝建材进行监测时,应对其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备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但是,重庆 (略) 进行监测时,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并确认,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对其陈述无主观故意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陈述的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等陈述意见,已在适用《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行政处罚金额时予以考虑。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罗天生负责的重庆 (略) 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罗天生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罗天生涉嫌“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罗天生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罗天生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罗天生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罗天生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零*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罗天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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