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3〕查07号),经我局2023年9月11日第二十九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510万元),在位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片碱库房西南角内(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39′52.590″,北纬43°56′26.340″),对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盐泥中的含盐。原有工程出料盐泥氯化钠含量约为10%,本项目是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板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基础上,新增1台技术较先进的隔膜板框压滤机,采用二级压滤及洗涤、稀释等工艺对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盐泥浆液进行深度处理,使盐泥中氯化钠含量低于1%,能够满足水泥企业生产控制标准,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压滤过程产生的滤液被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本项目实施后盐泥处理规模为60吨/天,处理规模与技改前保持一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养护、冲洗等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排放。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 (略) 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压滤机滤液,滤液产生后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无外排。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依托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压滤产生的盐泥浆液经厂内渣浆系统外送至米东 (略) 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3〕查07号),经我局2023年9月11日第二十九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510万元),在位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片碱库房西南角内(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39′52.590″,北纬43°56′26.340″),对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盐泥中的含盐。原有工程出料盐泥氯化钠含量约为10%,本项目是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板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基础上,新增1台技术较先进的隔膜板框压滤机,采用二级压滤及洗涤、稀释等工艺对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盐泥浆液进行深度处理,使盐泥中氯化钠含量低于1%,能够满足水泥企业生产控制标准,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压滤过程产生的滤液被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本项目实施后盐泥处理规模为60吨/天,处理规模与技改前保持一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养护、冲洗等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排放。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 (略) 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压滤机滤液,滤液产生后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无外排。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依托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压滤产生的盐泥浆液经厂内渣浆系统外送至米东 (略) 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3〕查07号),经我局2023年9月11日第二十九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510万元),在位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片碱库房西南角内(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39′52.590″,北纬43°56′26.340″),对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盐泥中的含盐。原有工程出料盐泥氯化钠含量约为10%,本项目是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板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基础上,新增1台技术较先进的隔膜板框压滤机,采用二级压滤及洗涤、稀释等工艺对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盐泥浆液进行深度处理,使盐泥中氯化钠含量低于1%,能够满足水泥企业生产控制标准,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压滤过程产生的滤液被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本项目实施后盐泥处理规模为60吨/天,处理规模与技改前保持一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养护、冲洗等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排放。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 (略) 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压滤机滤液,滤液产生后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无外排。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依托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压滤产生的盐泥浆液经厂内渣浆系统外送至米东 (略) 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米东环管〔2023〕查07号),经我局2023年9月11日第二十九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510万元),在位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片碱库房西南角内(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7°39′52.590″,北纬43°56′26.340″),对原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盐泥中的含盐。原有工程出料盐泥氯化钠含量约为10%,本项目是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板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基础上,新增1台技术较先进的隔膜板框压滤机,采用二级压滤及洗涤、稀释等工艺对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盐泥浆液进行深度处理,使盐泥中氯化钠含量低于1%,能够满足水泥企业生产控制标准,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压滤过程产生的滤液被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本项目实施后盐泥处理规模为60吨/天,处理规模与技改前保持一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期的养护、冲洗等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循环使用不排放。建筑垃圾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活 (略) 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压滤机滤液,滤液产生后输送至氯碱厂一次盐水工序用于化盐,无外排。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依托新疆华 (略) 氯碱厂现有危废暂存间分区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压滤产生的盐泥浆液经厂内渣浆系统外送至米东 (略) 作为水泥生产原料使用。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华 (略) 盐泥处理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
新疆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