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次公示
溆浦县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次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4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2023年9月20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溆浦县深子湖镇贺家冲村1、2、3组
建设单位 溆浦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朋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溆浦县深子湖镇贺家冲村1、2、3组,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667m2,共计10亩,建筑面积约6803m2,拟建设厂房、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及配套环保、消防及绿化设施。项目原料主要为当地采矿厂的废弃矿石和尾砂,主要建设3条生产线,1条废硅石矿加工生产线、1条硅胶泥生产线、1条尾砂烘干生产线,建成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资金。其中环保投资513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在工程场地内建设相应的沉沙池和排水沟,收集地表径流和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水、废水,施工废水经过沉沙、除渣和隔油等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等,施工机械或车辆的冲洗应定点,并建设临时隔油沉淀池对冲洗废水进行处理,施工燃油机械维护和冲洗的含油废水经隔油、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工序。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的隔油化粪池处理达到深子湖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经自建污水管网进深子湖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导水渠经地势自流收集后进入厂区入口处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砂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水在沉淀池内沉淀后,回用冲洗车辆,不外排;泥饼暂存产生的堆存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后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2、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扬尘防治“6个100%”的要求,在施工区边界设置硬质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保持路面清洁,限制施工车辆行驶速度,运输车辆采用蓬布盖严及施工现场定时洒水抑尘,文明施工;营运期食堂油烟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食堂楼顶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2.0mg/m3的排放要求;包装机及进料出设置固定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尾砂处理生产线落料筛分工段进行封闭,并于封闭车间配套设置集尘系统+滚筒筛配套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收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炉燃烧的颗粒物经脉冲式除尘器+15m的排气简排放,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能达到《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 6号)中(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颗粒物≤30 mg/m3)。
3、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可能安排在白天进行,禁止在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施工,如因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则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告知周边附近居民,施工时必须做好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营运期选用低噪设备,定期检修设备,提高机械精度,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项目设备尽量布置在车间中部,利用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强噪声工序作业,同时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主要噪声源经过隔声、厂房密闭降噪,距离衰减后,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4、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建筑垃圾能回填的尽量回填,废金属、废木料属可回收利用物品,应分类收集, (略) 回收利用,其他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泥饼、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后一起外运至砖厂制砖;含铁砂在磁选固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外售;燃烧机炉渣可收集后交给当地农户用作农肥;废矿物油(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初审:刘旭 复审:罗艺终审:武元秀)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溆浦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4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2023年9月20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溆浦县深子湖镇贺家冲村1、2、3组
建设单位 溆浦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朋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溆浦县深子湖镇贺家冲村1、2、3组,项目规划用地面积6667m2,共计10亩,建筑面积约6803m2,拟建设厂房、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及配套环保、消防及绿化设施。项目原料主要为当地采矿厂的废弃矿石和尾砂,主要建设3条生产线,1条废硅石矿加工生产线、1条硅胶泥生产线、1条尾砂烘干生产线,建成年处理10万吨废硅石矿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资金。其中环保投资513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1、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在工程场地内建设相应的沉沙池和排水沟,收集地表径流和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水、废水,施工废水经过沉沙、除渣和隔油等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等,施工机械或车辆的冲洗应定点,并建设临时隔油沉淀池对冲洗废水进行处理,施工燃油机械维护和冲洗的含油废水经隔油、静置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工序。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的隔油化粪池处理达到深子湖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经自建污水管网进深子湖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导水渠经地势自流收集后进入厂区入口处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砂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水在沉淀池内沉淀后,回用冲洗车辆,不外排;泥饼暂存产生的堆存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后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2、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扬尘防治“6个100%”的要求,在施工区边界设置硬质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保持路面清洁,限制施工车辆行驶速度,运输车辆采用蓬布盖严及施工现场定时洒水抑尘,文明施工;营运期食堂油烟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食堂楼顶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2.0mg/m3的排放要求;包装机及进料出设置固定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尾砂处理生产线落料筛分工段进行封闭,并于封闭车间配套设置集尘系统+滚筒筛配套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收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炉燃烧的颗粒物经脉冲式除尘器+15m的排气简排放,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能达到《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 6号)中(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颗粒物≤30 mg/m3)。
3、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噪音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可能安排在白天进行,禁止在中午休息时间(12:00~14:00)、夜间(22:00~6:00)施工,如因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则必须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告知周边附近居民,施工时必须做好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营运期选用低噪设备,定期检修设备,提高机械精度,减少机械振动和摩擦产生的噪声,项目设备尽量布置在车间中部,利用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严禁在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强噪声工序作业,同时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主要噪声源经过隔声、厂房密闭降噪,距离衰减后,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4、施工期和营运期拟采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建筑垃圾能回填的尽量回填,废金属、废木料属可回收利用物品,应分类收集, (略) 回收利用,其他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集中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泥饼、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后一起外运至砖厂制砖;含铁砂在磁选固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外售;燃烧机炉渣可收集后交给当地农户用作农肥;废矿物油(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采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初审:刘旭 复审:罗艺终审:武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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