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南洲镇红星村 |
建设单位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21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9月2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渌口区水利局拟投资3544.73 (略) (略) 渌口区南洲镇红星村建设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项目涉及河道治理范围为:渌水下游左岸,上起老屋,下至胡家湾,治理河段总长3.65km,桩号为 K7+550.00~K11+200.00段(渌水与湘江汇合口为起始桩号),治理堤岸线总长 3.49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防渗2段共0.97km,现有堤防加固21段共3.214km,拆除重建涵闸(雨水排水)6座,根据现场需要新建排水涵管(雨水管,不涉及新建污水排口)和下河踏步等设施。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涵闸工程基坑积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用水;项目不设施工营地和食堂,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已建四格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项目不设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施工现场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八个百分百"的要求,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进行覆盖、裸露作业面铺设绿色防尘网、定期喷雾洒水抑尘、原料临时堆场覆盖或加湿、避免大面积开挖填土方作业、对作业面进行洒水润湿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施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工艺,优化高噪声机械布置,综合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工程措施降噪,对运输车辆途经敏感点附近时,要求限速、禁鸣,夜间和午休时间停止非必要的高噪声设备的作业,减轻施工对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工程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须合理利用,不得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严格生态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不在渌水沿岸防护林地及农田范围设置临时占地,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设备和车辆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油类物质进入水体;枯水期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界,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加强对周边植被的保护措施;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或复垦。 6.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3.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南洲镇红星村 |
建设单位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21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9月2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渌口区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渌口区水利局拟投资3544.73 (略) (略) 渌口区南洲镇红星村建设渌水左岸渌口区高沙洲保护圈、周家埠保护圈治理工程。项目涉及河道治理范围为:渌水下游左岸,上起老屋,下至胡家湾,治理河段总长3.65km,桩号为 K7+550.00~K11+200.00段(渌水与湘江汇合口为起始桩号),治理堤岸线总长 3.49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防渗2段共0.97km,现有堤防加固21段共3.214km,拆除重建涵闸(雨水排水)6座,根据现场需要新建排水涵管(雨水管,不涉及新建污水排口)和下河踏步等设施。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辆、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涵闸工程基坑积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或绿化用水;项目不设施工营地和食堂,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已建四格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农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项目不设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加强施工现场的大气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八个百分百"的要求,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进行覆盖、裸露作业面铺设绿色防尘网、定期喷雾洒水抑尘、原料临时堆场覆盖或加湿、避免大面积开挖填土方作业、对作业面进行洒水润湿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施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工艺,优化高噪声机械布置,综合采取减振、吸声、隔声等工程措施降噪,对运输车辆途经敏感点附近时,要求限速、禁鸣,夜间和午休时间停止非必要的高噪声设备的作业,减轻施工对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工程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须合理利用,不得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及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严格生态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不在渌水沿岸防护林地及农田范围设置临时占地,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设备和车辆跑、冒、滴、漏现象,防止油类物质进入水体;枯水期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界,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加强对周边植被的保护措施;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或复垦。 6.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3.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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