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本项 (略) 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街道、东坝乡、金盏乡、东风乡,西起东四环,东至机场第二高速
公示时间:2023-10-07
受理时间:2023-09-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 1、生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消纳地点,杜绝随意乱丢乱扔,压毁植被和农作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严禁施工人员捕杀两栖和爬行动物,严禁施工人员抓幼鸟、上树破坏鸟巢。施工期间禁止阻断亮马河与东坝千亩湖公园的水系联通,保证湿地正常水环境。2、水环境:设置防渗隔油沉淀池,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防雨淋措施。 3、大气环境:洒水抑尘;设置的施工围挡;粉状材料,袋装或罐装运输,堆放设篷等;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 4、声环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选型时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避免或杜绝鸣笛。 5、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废弃土石方以袋装形式集中堆放,设置专人管理,并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消纳地点。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密封存放,由专人每日清运至生活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运营期 1、水环境:加强对道路雨水管网的保养 2、大气环境:道路全线进行绿化 3、声环境:采取声屏障和隔声窗。 4、固体废物:道路沿线固废应定期清扫,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一步处理5、生态:沿线设置绿化景观,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及宣传工作。在野生动物出现较为频繁的区域设置道路警示牌,以防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动物造成伤害。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联系人:何萌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公联公 (略)
建设地点:本项 (略) 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街道、东坝乡、金盏乡、东风乡,西起东四环,东至机场第二高速
公示时间:2023-10-07
受理时间:2023-09-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 1、生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消纳地点,杜绝随意乱丢乱扔,压毁植被和农作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严禁施工人员捕杀两栖和爬行动物,严禁施工人员抓幼鸟、上树破坏鸟巢。施工期间禁止阻断亮马河与东坝千亩湖公园的水系联通,保证湿地正常水环境。2、水环境:设置防渗隔油沉淀池,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防雨淋措施。 3、大气环境:洒水抑尘;设置的施工围挡;粉状材料,袋装或罐装运输,堆放设篷等;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 4、声环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选型时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避免或杜绝鸣笛。 5、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废弃土石方以袋装形式集中堆放,设置专人管理,并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消纳地点。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密封存放,由专人每日清运至生活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运营期 1、水环境:加强对道路雨水管网的保养 2、大气环境:道路全线进行绿化 3、声环境:采取声屏障和隔声窗。 4、固体废物:道路沿线固废应定期清扫,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一步处理5、生态:沿线设置绿化景观,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及宣传工作。在野生动物出现较为频繁的区域设置道路警示牌,以防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动物造成伤害。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联系人:何萌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 (略)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公联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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