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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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38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8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 李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J1A7G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卧龙路186号1幢7-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重庆昊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成立于**日,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你公司为修建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在朱沱笋桥镇村坡上村民小组设置的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没有配备吸尘喷淋设施,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略) 永川 (略) 磋商函》(渝永检行公磋【2023】51号);

2、《 (略) 永川 (略) 磋商意见书》(渝永检行公磋【2023】52号);

3、**日对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日对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昊 (略) 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7、**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0、**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

11、**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昊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对露天堆场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38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 李龙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KJ1A7G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卧龙路186号1幢7-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重庆昊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成立于**日,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你公司为修建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在朱沱笋桥镇村坡上村民小组设置的原料(碎石、砂石)堆场没有覆盖,没有配备吸尘喷淋设施,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略) 永川 (略) 磋商函》(渝永检行公磋【2023】51号);

2、《 (略) 永川 (略) 磋商意见书》(渝永检行公磋【2023】52号);

3、**日对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日对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昊 (略) 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7、**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永川区朱沱镇四望山村2020年“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改建工程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0、**日重庆昊 (略)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提供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

11、**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昊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对露天堆场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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