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吉林龙山有机硅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25日我局拟对吉 (略) 汽车零部件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 (略) 汽车零部件项目 | 吉林高新区南区深东路2880号 | 吉 (略) | 吉林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高新区南区深东路288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新建1条遮阳板骨架生产线、1条驱动桥生产线、1条齿轮生产线、1条汽车风扇离合器生产线、1条汽车座椅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15m2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建成后将年生产汽车风扇离合器20万套、汽车座椅20万套、汽车遮阳板骨架30万件、汽车驱动桥50万台、齿轮20万套。项目总投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 |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热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气,须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项目危废暂存间须密闭管理,须采用集气系统收集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严格厂界无组织气体管控。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须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与金属切割、机加工等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汽车座椅面罩裁剪工艺所在车间须保持车间湿度并加强车间通风,严控粉尘排放量,确保厂界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数控机床加工过程须全密闭,生产中须选用低VOCs含量切削液,确保厂区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热处理件的清洗水须经清洗机自带的油水分离器和过滤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其排放标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执行厂区硬化,操作区采取分区防渗,设置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废金属(废金属件、边角料及金属屑)、除尘器收集的金属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其收集、储存、处置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废油桶暂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生产厂家回收。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0.0353t/a,NOx:0.0094t/a,SO2 :0.001t/a,颗粒物:0.3641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25日我局拟对吉 (略) 汽车零部件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25日-2023年9月26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1612室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 (略) 汽车零部件项目 | 吉林高新区南区深东路2880号 | 吉 (略) | 吉林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高新区南区深东路2880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度,纬度:43.*度。项目利用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新建1条遮阳板骨架生产线、1条驱动桥生产线、1条齿轮生产线、1条汽车风扇离合器生产线、1条汽车座椅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15m2危险废物暂存间。项目建成后将年生产汽车风扇离合器20万套、汽车座椅20万套、汽车遮阳板骨架30万件、汽车驱动桥50万台、齿轮20万套。项目总投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 |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热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气,须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项目危废暂存间须密闭管理,须采用集气系统收集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由15m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严格厂界无组织气体管控。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须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与金属切割、机加工等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汽车座椅面罩裁剪工艺所在车间须保持车间湿度并加强车间通风,严控粉尘排放量,确保厂界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项目数控机床加工过程须全密闭,生产中须选用低VOCs含量切削液,确保厂区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厂界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热处理件的清洗水须经清洗机自带的油水分离器和过滤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松花江,其排放标准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在厂区内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设备噪声的产生,设备底部设减振垫,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执行厂区硬化,操作区采取分区防渗,设置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废金属(废金属件、边角料及金属屑)、除尘器收集的金属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其收集、储存、处置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废油桶暂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生产厂家回收。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0.0353t/a,NOx:0.0094t/a,SO2 :0.001t/a,颗粒物:0.3641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并掌握预案内容、应急处置程序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确定企业的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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