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凤区二手车主体备案的通告
关于龙凤区二手车主体备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庆政办发〔2023〕2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备案流程,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首页(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步骤:企业用户注册-我的业务-增加应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进入应用)。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 (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清晰扫描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报送至龙凤区商务局二手车主体备案邮箱(邮箱地址:*@*26.com)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自然月1日—15日集中受理邮箱申报,龙凤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查验后,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并通过现场查验的,由龙凤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于当月25日 (略) 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核对通过,省商务厅予以确认备案通过。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通过企业报送的原邮箱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当月补正后于次月1—15日再次申报。
(五)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企业已注销;
(二)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四)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五)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六)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 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七)备案企业不符 (略) (略) 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略) 龙凤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9-*、0459-*)。
????????附件2 (略) 龙凤区 (略) 场现场查验登记表
????????附件4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庆政办发〔2023〕2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二手车流通企业主体备案流程,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首页(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步骤:企业用户注册-我的业务-增加应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进入应用)。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 (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清晰扫描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报送至龙凤区商务局二手车主体备案邮箱(邮箱地址:*@*26.com)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每自然月1日—15日集中受理邮箱申报,龙凤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现场查验后,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并通过现场查验的,由龙凤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于当月25日 (略) 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核对通过,省商务厅予以确认备案通过。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通过企业报送的原邮箱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当月补正后于次月1—15日再次申报。
(五)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企业已注销;
(二)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四)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五)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六)备案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 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七)备案企业不符 (略) (略) 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 (略) 龙凤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59-*、0459-*)。
????????附件2 (略) 龙凤区 (略) 场现场查验登记表
????????附件4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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