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涠洲油田群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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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涠洲油田群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涠洲油田群WZ6-9-A19H1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涠洲油田群WZ6-9-A19H1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4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于涠洲油田群8个平台实施52口调整井,包括42口采油井、7口注水井和3口注气井。其中在WZ6-9/6-10 WHPA平台钻3口采油井;在WZ6-12 WHPA平台钻2口采油井;在WZ12-1 WHPC平台钻12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3口注气井;在WZ12-2 WHPB平台钻3口采油井、3口注水井;在WZ12-1W WHPA平台钻1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WZ6-13 WHPA平台钻4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WZ11-2 WHPC平台钻12口采油井;在WZ11-1 WHPA平台钻5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同时,对WZ6-12 WHPA平台、WZ11-2WHPC平台、WZ12-1WHPC平台和WZ12-2WHPB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其他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进行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提高注水井及注气井的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建立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涠洲油田群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海事部门和广西海警局。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补偿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排放时间应避开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1月15日至3月1日),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9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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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涠洲油田群WZ6-9-A19H1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涠洲油田群WZ6-9-A19H1等52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4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于涠洲油田群8个平台实施52口调整井,包括42口采油井、7口注水井和3口注气井。其中在WZ6-9/6-10 WHPA平台钻3口采油井;在WZ6-12 WHPA平台钻2口采油井;在WZ12-1 WHPC平台钻12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3口注气井;在WZ12-2 WHPB平台钻3口采油井、3口注水井;在WZ12-1W WHPA平台钻1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WZ6-13 WHPA平台钻4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在WZ11-2 WHPC平台钻12口采油井;在WZ11-1 WHPA平台钻5口采油井、1口注水井。同时,对WZ6-12 WHPA平台、WZ11-2WHPC平台、WZ12-1WHPC平台和WZ12-2WHPB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1%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其他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进行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提高注水井及注气井的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建立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涠洲油田群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海事部门和广西海警局。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补偿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排放时间应避开北部湾二长棘鲷长毛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特别保护期(1月15日至3月1日),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9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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