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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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0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0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 (略)

法定代表人:陈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102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6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 (略)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成立于2010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少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于2023年8月22 (略) 计量质 (略) (略) 永川 (略) 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检测中发现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不合格,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存在4个油气泄漏点;根据《检验报告》(No.*)显示,95#油罐潜油泵丝口、95#油罐人孔盖、1号加油机铜管连接处泄漏浓度(μmol/mol)分别是1800.3、3010.3、2898.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烷或*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 (略) 永川 (略) 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 (略) 的视听资料。

5、 (略) 计量质 (略) 2023年8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

6、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 (略)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川 (略) 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10、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 (略) 永川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略) :

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 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40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永川 (略)

法定代表人:陈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102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26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 (略)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成立于2010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少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 (略)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于2023年8月22 (略) 计量质 (略) (略) 永川 (略) 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检测中发现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不合格,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存在4个油气泄漏点;根据《检验报告》(No.*)显示,95#油罐潜油泵丝口、95#油罐人孔盖、1号加油机铜管连接处泄漏浓度(μmol/mol)分别是1800.3、3010.3、2898.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烷或*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 (略) 永川 (略) 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2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 (略) 永川 (略) 的视听资料。

5、 (略) 计量质 (略) 2023年8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

6、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 (略)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川 (略) 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10、2023年8月 (略) 永川 (略) 站长周祖学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 (略) 永川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 (略) :

立即改正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 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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