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略) 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 (略) 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 (略) 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及《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县域范围内采矿废石、可利用剩余砂石料按本方案处置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
(二)已取得用地报批手续的房产开发、厂房园区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土。
(三)经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线性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四)经批准的废弃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二、处置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境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国投集团 (略) 具体负责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处置程序
(一)有效矿权采矿废石土处置程序。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其他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程序
1.移交。形成采矿废石的矿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品处置办)组织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国投集团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矿产品的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出让前1年内需完成处置,若有特殊情况,应依据实际情况提请专题会研究确认处置时间。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国投集团 (略)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经县国投集团组织审查。对于场地平整项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报批时应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及平整期限等条件,确定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查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自用量是指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
4.评估。由县国投集团 (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价格评估,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建筑石料等矿产品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市场基准价向县国投集团 (略) 缴纳矿产品处置费后方可使用。
5.公开出让。由县国投集团 (略) (略) 制定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出让。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国投集团 (略) 签订出让协议。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弃渣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处置前依法编报项目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
四、处置要求
(一)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等资源,应在编制剩余砂石土方量报告基础上,委托编制处置收益评估报告。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剩余砂石土等资源,由处置实施主体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处置,处置价格 (略) 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处置收益缴入县国投集团 (略) 。
(二)剩余砂石土等资源处置竞得者(以下简称“处置竞得者”)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及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项目地及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者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三)处置竞得者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者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由处置竞得者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
五、公开出让收益分配
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经费,处置收益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处置收益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提取处置收益总额的5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处置工作经费;处置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部分)提取50万元,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4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处置工作经费。所提取属于乡镇(园区)处置工作经费的,由县国投集团 (略) 核算后直接支付,其余收益按年度上交县财政。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矿产品处置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督促落实,调整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砂石土资源,督促项目部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加强对辖区内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矿产品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落实处置竞得者的后期复垦复绿义务;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国投集团、乡镇政府及园区矿产品有偿化处置工作,督促竞得处置者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县国投集团:负责对处置矿产品进行方量测算、价值评估、出让工作,以及处置费用(含资源量测算评估、招拍挂及税收等费用)和收益的拨付。
七、后期复垦复绿
为保障矿产品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处置竞得者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截点,未按时完成矿产品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到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尤溪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方案(试行)》(尤政办〔2022〕4号)同步废止。
附件: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海燕(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廖优深 (县自然资源局)
邱晓东 (县国投集团)
成 员: 余世辉 (县政府办)
欧阳兆勇(县公安局)
吴文能(县财政局)
杨 锋(县自然资源局)
陈上建(县水利局)
吴思蕊(县应急局)
苏光耀(县林业局)
吴 东(尤溪生态环境局)
罗宏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肖振亮(县国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肖振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投集团 (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略) 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 (略) 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 (略) 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及《 (略) 自然资源厅关 (略) 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县域范围内采矿废石、可利用剩余砂石料按本方案处置要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后仍有剩余的。
(二)已取得用地报批手续的房产开发、厂房园区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土。
(三)经依法批准的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线性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四)经批准的废弃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二、处置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境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国投集团 (略) 具体负责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三、处置程序
(一)有效矿权采矿废石土处置程序。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采矿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其他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程序
1.移交。形成采矿废石的矿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品处置办)组织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国投集团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矿产品的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出让前1年内需完成处置,若有特殊情况,应依据实际情况提请专题会研究确认处置时间。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国投集团 (略)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并经县国投集团组织审查。对于场地平整项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报批时应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及平整期限等条件,确定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审查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自用量是指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应予明确。
4.评估。由县国投集团 (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价格评估,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建筑石料等矿产品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市场基准价向县国投集团 (略) 缴纳矿产品处置费后方可使用。
5.公开出让。由县国投集团 (略) (略) 制定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出让。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国投集团 (略) 签订出让协议。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弃渣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处置前依法编报项目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破坏。
四、处置要求
(一)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剩余砂石土等资源,应在编制剩余砂石土方量报告基础上,委托编制处置收益评估报告。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剩余砂石土等资源,由处置实施主体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实行简易程序,处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处置,处置价格 (略) 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处置收益缴入县国投集团 (略) 。
(二)剩余砂石土等资源处置竞得者(以下简称“处置竞得者”)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及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如因场地平整造成的项目地及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由处置竞得者负责在限期内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三)处置竞得者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竞得者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由处置竞得者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
五、公开出让收益分配
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经费,处置收益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处置收益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提取处置收益总额的5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处置工作经费;处置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部分)提取50万元,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4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处置工作经费。所提取属于乡镇(园区)处置工作经费的,由县国投集团 (略) 核算后直接支付,其余收益按年度上交县财政。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矿产品处置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督促落实,调整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砂石土资源,督促项目部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加强对辖区内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矿产品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落实处置竞得者的后期复垦复绿义务;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国投集团、乡镇政府及园区矿产品有偿化处置工作,督促竞得处置者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处置前依法申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县国投集团:负责对处置矿产品进行方量测算、价值评估、出让工作,以及处置费用(含资源量测算评估、招拍挂及税收等费用)和收益的拨付。
七、后期复垦复绿
为保障矿产品处置及后期复垦复绿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原则上由处置竞得者履行复垦复绿义务,公开拍卖方案中需明确复垦复绿责任人、复垦复绿费用和处置时间截点,未按时完成矿产品处置、复垦复绿的违约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到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尤溪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方案(试行)》(尤政办〔2022〕4号)同步废止。
附件: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尤溪县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海燕(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廖优深 (县自然资源局)
邱晓东 (县国投集团)
成 员: 余世辉 (县政府办)
欧阳兆勇(县公安局)
吴文能(县财政局)
杨 锋(县自然资源局)
陈上建(县水利局)
吴思蕊(县应急局)
苏光耀(县林业局)
吴 东(尤溪生态环境局)
罗宏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肖振亮(县国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肖振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投集团 (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