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批农〔2023〕187号
关于批准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批农〔2023〕187号
广西大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临 (略) 马山县林圩镇大塘村3林班21、58小班,4林班39、64小班,5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其他林地面积23.047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占用期为两年(至2025年9月8日止),占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使用,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2023年9月8日
广西大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临 (略) 马山县林圩镇大塘村3林班21、58小班,4林班39、64小班,5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其他林地面积23.047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占用期为两年(至2025年9月8日止),占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使用,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六、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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