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华 (略)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 ||
建设地点: | 东至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华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受理时间: | 2020年06月03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拟建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一个电子级双氧水生产车间,车间内布设2条生产线;新建一个电子级氨水生产车间,车间内布设两条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约166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0万元,约占总投资1.68%。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主体工程: (1)电子级双氧水生产车间:新增4台大孔树脂吸附柱、4台TOC树脂吸附柱、6台阴离子树脂交换柱、6台阳离子树脂交换柱、过滤器等设备;(2)电子级氨水生产车间:2台液氨蒸发器、4台高效混合器、2台静态混合器和过滤器等设备。 (二)公辅、储运及其他工程: (1)供水:依托厂区现有供水系统;(2)排水:项目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使用。(3)供电:新建一座配电房,配备1台1000KV变压器;(4)电子级氨水车间布设2座35m3氨水中间罐;电子级双氧水车间布设2座35m3、1座50m3的双氧水原料罐和2座35m3电子级双氧水产品罐。(5)10m3/h中水回用装置扩建至15m3/h。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施工产生的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生活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满足《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施工期噪声防治,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转运站。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做好该项目与厂区现有项目的有效衔接。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车间地坪冲洗水、废气酸吸收废水、质检室废水和脱盐水排水经硝酸装置污水处理站中和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终端污水处理站处理,终端污水处理站部分出水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 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出水水质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表1中标准;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录A中混合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切实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电子级氨水装置产生的氨气与循环液混合吸收过程中未被吸收的氨气、氨水中间罐呼吸气和灌装废气进入集气总管采用两级水喷淋吸收+两级酸吸收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中氨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和表5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滤芯、液氨蒸发残液、废树脂、纯水制备装置更换下来的废膜等,暂存于厂区现有的400m2危废暂存库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规范设置。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 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项目建成后,应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 (八)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的日常运行管理,真实、有效、及时的记录运行台账。规范设置排污口。新建一座100m3的初期雨水池。 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现有事故池(1000m3)联接,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 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应急制度,与园区应急预案相衔接,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九)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按照《报告书》的分析和建议,整厂环境防护距离仍维持厂区现有环境防护距离不变。公司应积极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东至县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未完成搬迁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 | 电子邮箱: | *@*q.com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华 (略)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 ||
建设地点: | 东至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安徽华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受理时间: | 2020年06月03日 | ||
项目概况: | 安徽华 (略)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1万吨电子级氨水项目拟建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一个电子级双氧水生产车间,车间内布设2条生产线;新建一个电子级氨水生产车间,车间内布设两条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约166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80万元,约占总投资1.68%。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主体工程: (1)电子级双氧水生产车间:新增4台大孔树脂吸附柱、4台TOC树脂吸附柱、6台阴离子树脂交换柱、6台阳离子树脂交换柱、过滤器等设备;(2)电子级氨水生产车间:2台液氨蒸发器、4台高效混合器、2台静态混合器和过滤器等设备。 (二)公辅、储运及其他工程: (1)供水:依托厂区现有供水系统;(2)排水:项目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使用。(3)供电:新建一座配电房,配备1台1000KV变压器;(4)电子级氨水车间布设2座35m3氨水中间罐;电子级双氧水车间布设2座35m3、1座50m3的双氧水原料罐和2座35m3电子级双氧水产品罐。(5)10m3/h中水回用装置扩建至15m3/h。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施工产生的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生活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满足《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施工期噪声防治,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转运站。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做好该项目与厂区现有项目的有效衔接。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车间地坪冲洗水、废气酸吸收废水、质检室废水和脱盐水排水经硝酸装置污水处理站中和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终端污水处理站处理,终端污水处理站部分出水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 中水回用装置设计出水水质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表1中标准;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录A中混合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切实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电子级氨水装置产生的氨气与循环液混合吸收过程中未被吸收的氨气、氨水中间罐呼吸气和灌装废气进入集气总管采用两级水喷淋吸收+两级酸吸收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中氨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和表5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滤芯、液氨蒸发残液、废树脂、纯水制备装置更换下来的废膜等,暂存于厂区现有的400m2危废暂存库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规范设置。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 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项目建成后,应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 (八)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的日常运行管理,真实、有效、及时的记录运行台账。规范设置排污口。新建一座100m3的初期雨水池。 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现有事故池(1000m3)联接,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 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应急制度,与园区应急预案相衔接,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九)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按照《报告书》的分析和建议,整厂环境防护距离仍维持厂区现有环境防护距离不变。公司应积极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东至县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未完成搬迁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环保窗口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66-* | 电子邮箱: | *@*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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