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临汾市尧都区博昊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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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临汾市尧都区博昊鹏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决定书的公告


尧审撤决﹝2023﹞5号

当事人: (略) 尧都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K46EY01

住所: (略) 尧都区泽尧商贸城G7区709号

经查, (略) 尧都 (略) 在2018年6月21日的设立登记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申请人余博林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余博林本人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 (略) 场监管局调查后取得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次登记,并对无法缴回的营业执照公告作废。

当事人如果对撤销该次登记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尧审撤决﹝2023﹞5号

当事人: (略) 尧都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K46EY01

住所: (略) 尧都区泽尧商贸城G7区709号

经查, (略) 尧都 (略) 在2018年6月21日的设立登记中,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申请人余博林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余博林本人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 (略) 场监管局调查后取得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该次登记,并对无法缴回的营业执照公告作废。

当事人如果对撤销该次登记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略) 人民政 (略) 场监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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