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0号重庆宇利盛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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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0号重庆宇利盛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0号(重庆宇利盛建材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蒋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GHBX11

住所: (略) 江北区柑子园14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4日,回兴街道执法人员到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圣名世贸城渝航大道桥下的重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堆放的河砂、石子、石粉、建渣均未覆盖,喷淋设备未运行,地面尘土和堆放物呈干燥状态,有扬尘产生,上述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法定代表人蒋宇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回兴街道执法人员查得重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6. 法定代表人蒋宇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 (略) 。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9-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0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1,共性因子:第一次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圆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5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3〕40号(重庆宇利盛建材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3〕40号

被处罚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蒋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GHBX11

住所: (略) 江北区柑子园14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4日,回兴街道执法人员到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圣名世贸城渝航大道桥下的重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堆放的河砂、石子、石粉、建渣均未覆盖,喷淋设备未运行,地面尘土和堆放物呈干燥状态,有扬尘产生,上述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法定代表人蒋宇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回兴街道执法人员查得重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6. 法定代表人蒋宇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 (略) 。

9.《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

10.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0号)及其送达回证;

11. (略) 渝北区回兴街道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1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9-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3〕40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1,共性因子:第一次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万。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圆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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