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黎川县杰汇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8亿件新能源新材料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黎川县杰汇金属有限公司年产18亿件新能源新材料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黎 (略) 年产18亿件新能源新材料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黎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黎川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序号 | 批复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黎环审函〔2023〕13号 | 2023.09.2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黎 (略) 年产18亿件新能源新材料铝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黎川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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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黎环审函〔2023〕13号 | 2023.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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