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浮顶燃料油罐改储原油项目.
外浮顶燃料油罐改储原油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外浮顶燃料油罐改储原油项目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 (略) 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 (略) 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窗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三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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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香港) (略) " | |
(略)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堂下社区 (略) 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路77号中石化(香港) (略) 内 | |
海南 (略) | |
将150罐区4#罐组的6座外浮顶储罐进行改建,储存货种由燃料油改为原油,并将单罐容积由50000立方改为48700立方,总容积为*立方。柴油罐区(140罐区、T4101~T4114)储存品种增加轻质循环油,相应现有4个码头泊位增加轻质循环油的装卸作业。 | |
本报告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周围地区进行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与评价;对项目的排污负荷进行了估算,分析了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利用模式模拟预测了该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策、以新带老环保措施;对本项目的风险影响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提出了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公众参与工作。 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略) 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及相关规划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的管理规定,完成各项报建手续,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加强风险事故的预防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泄漏、防火的规范和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减小事故危害的措施、应急计划”,避免污染环境。在完成以上工作程序和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鼓励类项目中“二十五、水运—1、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建设”及“七、石油、天然气-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禁止准入的行业、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本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 | |
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0-2035)》、《洋浦港总体规划(修订)》、《洋浦港总体规划(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管控要求、符合《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规划与环保政策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 | |
码头工程主要设备(输油臂)采用较清洁的能源电能作为能源,装卸臂还配置紧急脱离装置。本工程从源头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选用了高品质的码头配套设施,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了设备、管道的密封性,以减少物料泄漏。 本项目油品进罐采用密闭管输工艺, 可以避免输送过程中造成的油品挥发损失,大大降低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事故隐患;便于管理,可以实现自动化控制。本项目储罐主要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这种储罐可极大地减少蒸发自由表面和气体空间体积,具有非常好地降低油品蒸发损耗的效果。 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 |
根据《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和全社会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按NMHC:VOCs=1:1计,经核算,改建后厂区VOCs有组织排放量为3.19t/a、无组织排放量为20.11t/a,均未超过排污许可量(有组织157.5t/a,无组织99.23t/a),因此本项目不需申请总量指标。 船舶辅机燃油废气(其主要成分为SO2、NOx、烟尘)属于移动源,不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
1、污废水 本工程船舶到港(抛锚或者靠码头)期间产生的舱底油污水、船舶到港生活污水均由船舶方自行委托处置。本项目库区生活污水依托洋浦污水处理厂处理,泵棚冲洗水、洗罐废水、全厂初期雨水及码头冲洗水等均依托海南炼化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选用性能良好的设备、管道、阀门等,运营过程中重视设备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设备运行的完好率,杜绝管线、阀门的跑、冒、滴、漏。到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 3、噪声 采用低噪声机泵及风机等设备,通过加强管理等方式减少噪声污染,正常状况下到港船舶禁止鸣笛。 4、固体废弃物 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地下水 油品输送管道敷设采用“可视化”原则,即管道全部地上管廊敷设,做到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油罐基础在钢筋混凝土环墙砂垫层下增加了一层土工膜,储罐基础上分布有漏油观测孔,可及时发现储罐底部漏油现象。对于储罐区,罐组防火堤内地坪采用铺装面,并使围堤内的雨水经雨水排放沟排出。每台储罐基础上分布有8~10个漏油观测孔,以便及时发现储罐底部漏油现象。 | |
1、根据《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琼土环资自字[2012]7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岸段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洋浦排污混合区附近有洋浦港区和洋浦工业用水区。洋浦港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洋浦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洋浦排污混合区海域边界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 2、根据《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琼土环资自字[2012]7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新英湾养殖区、儋州峨蔓-后水湾养殖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一类标准,白马井港区及洋浦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二类标准,洋浦港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三类标准;根据《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81号),洋浦港港口航运区沉积物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二类标准。 3、本项目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属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评价区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O3和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确定的评价标准,取值为2.0mg/m3。 4、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本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 6、项目库区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 | |
本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只要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本项目可以在设计年限内平稳安全地运行。本项目所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及措施,如能切实落实,对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是有效的;在确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基础上,本项目的事故环境风险可防控。 | |
本次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2023年7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司因项目实际合同程序及需要,于2023年7月20日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标单位海南 (略) 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即正式委托启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符合办法中的第九条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公示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共5个工作日,并张贴在评价范围内公告栏处,以及两次报纸公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并于2011年编制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2]311号),同时依法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于2023年8月26日进行了报批前公示。 因此公示内容、公示途径、公示方式和公示期限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外浮顶燃料油罐改储原油项目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 (略) 迎宾大道茶山路怡心花园D18号楼( (略) 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窗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盐田路8号三楼(洋浦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类综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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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50罐区4#罐组的6座外浮顶储罐进行改建,储存货种由燃料油改为原油,并将单罐容积由50000立方改为48700立方,总容积为*立方。柴油罐区(140罐区、T4101~T4114)储存品种增加轻质循环油,相应现有4个码头泊位增加轻质循环油的装卸作业。 | |
本报告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其周围地区进行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与评价;对项目的排污负荷进行了估算,分析了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利用模式模拟预测了该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策、以新带老环保措施;对本项目的风险影响进行了定性与定量分析,提出了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了公众参与工作。 本项目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略) 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及相关规划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的管理规定,完成各项报建手续,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做到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加强风险事故的预防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泄漏、防火的规范和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减小事故危害的措施、应急计划”,避免污染环境。在完成以上工作程序和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鼓励类项目中“二十五、水运—1、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建设”及“七、石油、天然气-3、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网络和液化天然气加注设施建设”;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禁止准入的行业、工艺、产品及开发活动清单;本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中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 | |
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洋浦经济开发区石化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20-2035)》、《洋浦港总体规划(修订)》、《洋浦港总体规划(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管控要求、符合《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略)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规划与环保政策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具有规划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 | |
码头工程主要设备(输油臂)采用较清洁的能源电能作为能源,装卸臂还配置紧急脱离装置。本工程从源头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选用了高品质的码头配套设施,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了设备、管道的密封性,以减少物料泄漏。 本项目油品进罐采用密闭管输工艺, 可以避免输送过程中造成的油品挥发损失,大大降低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事故隐患;便于管理,可以实现自动化控制。本项目储罐主要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这种储罐可极大地减少蒸发自由表面和气体空间体积,具有非常好地降低油品蒸发损耗的效果。 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 |
根据《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有效控制重点污染源和全社会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按NMHC:VOCs=1:1计,经核算,改建后厂区VOCs有组织排放量为3.19t/a、无组织排放量为20.11t/a,均未超过排污许可量(有组织157.5t/a,无组织99.23t/a),因此本项目不需申请总量指标。 船舶辅机燃油废气(其主要成分为SO2、NOx、烟尘)属于移动源,不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
1、污废水 本工程船舶到港(抛锚或者靠码头)期间产生的舱底油污水、船舶到港生活污水均由船舶方自行委托处置。本项目库区生活污水依托洋浦污水处理厂处理,泵棚冲洗水、洗罐废水、全厂初期雨水及码头冲洗水等均依托海南炼化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选用性能良好的设备、管道、阀门等,运营过程中重视设备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设备运行的完好率,杜绝管线、阀门的跑、冒、滴、漏。到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 3、噪声 采用低噪声机泵及风机等设备,通过加强管理等方式减少噪声污染,正常状况下到港船舶禁止鸣笛。 4、固体废弃物 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5、地下水 油品输送管道敷设采用“可视化”原则,即管道全部地上管廊敷设,做到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减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油罐基础在钢筋混凝土环墙砂垫层下增加了一层土工膜,储罐基础上分布有漏油观测孔,可及时发现储罐底部漏油现象。对于储罐区,罐组防火堤内地坪采用铺装面,并使围堤内的雨水经雨水排放沟排出。每台储罐基础上分布有8~10个漏油观测孔,以便及时发现储罐底部漏油现象。 | |
1、根据《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琼土环资自字[2012]7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岸段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洋浦排污混合区附近有洋浦港区和洋浦工业用水区。洋浦港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洋浦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洋浦排污混合区海域边界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四类标准。 2、根据《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琼土环资自字[2012]7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洋浦经济开发区局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批复》(琼府函[2015]31号),新英湾养殖区、儋州峨蔓-后水湾养殖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一类标准,白马井港区及洋浦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二类标准,洋浦港区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三类标准;根据《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81号),洋浦港港口航运区沉积物质量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二类标准。 3、本项目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属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评价区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O3和CO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的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确定的评价标准,取值为2.0mg/m3。 4、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本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 6、项目库区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 | |
本项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只要各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本项目可以在设计年限内平稳安全地运行。本项目所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及措施,如能切实落实,对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是有效的;在确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基础上,本项目的事故环境风险可防控。 | |
本次环评过程中,建设单位2023年7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司因项目实际合同程序及需要,于2023年7月20日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标单位海南 (略) 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即正式委托启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符合办法中的第九条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公示发布在公开网站上,公示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共5个工作日,并张贴在评价范围内公告栏处,以及两次报纸公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并于2011年编制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了《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2]311号),同时依法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于2023年8月26日进行了报批前公示。 因此公示内容、公示途径、公示方式和公示期限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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