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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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招标公告

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招标公告

一、采购标的:

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共计2家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需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项目概述

据《关于进一步规 (略) 级发证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8〕37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9〕346号) 和《关于印发 2 (略)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 (略) 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55号),对2家危险废物(垃圾焚烧)企业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质控并出具监测报告,同时做好在线比对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配合做好质控考核工作。

三、监测方案(详见附件)

四、招标日程安排

1.发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9月27日,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2.投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10月8日上午9:00前,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小会议室,投标方现场投标,报价单(附后)密封上交,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盖章)。

3.开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10月8日上午9:15,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小会议,现场开标。

4.中标方式:一次报价以合计报价最低者中标。

5.中标公示:2023年10月9日—10月15日,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五、具体要求

1、供应商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监测结果以及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除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采购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承担本项目的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HJ/T373-2007)等环境监测相关规范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检测机构在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核查记录现场工况,发现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记录原因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监测计划,并于实施前3天将计划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

5、供应商现场需向采购方提供监测报告原件和原始记录复印件(盖章),并在采购方需要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6、供应商承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未被环境检测协会或主管部门因考核情况不合格、督查后整改未落实等问题通报过。

7、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需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报价需列出每一家企业所需费用。

8、本项目监测项目及内容不得分包。

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招标公告

一、采购标的:

睢宁县垃圾(危废)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项目,共计2家企业。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上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需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项目概述

据《关于进一步规 (略) 级发证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的通知》(苏环办〔2018〕37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9〕346号) 和《关于印发 2 (略)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 (略) 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55号),对2家危险废物(垃圾焚烧)企业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质控并出具监测报告,同时做好在线比对监测,并提供相关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配合做好质控考核工作。

三、监测方案(详见附件)

四、招标日程安排

1.发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9月27日,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2.投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10月8日上午9:00前,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小会议室,投标方现场投标,报价单(附后)密封上交,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盖章)。

3.开标日期及地点:2023年10月8日上午9:15,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小会议,现场开标。

4.中标方式:一次报价以合计报价最低者中标。

5.中标公示:2023年10月9日—10月15日,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五、具体要求

1、供应商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监测结果以及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除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外,采购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承担本项目的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HJ/T373-2007)等环境监测相关规范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检测机构在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严格按照《 (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核查记录现场工况,发现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记录原因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供应商应制定详细监测计划,并于实施前3天将计划 (略) 睢宁生态环境局。

5、供应商现场需向采购方提供监测报告原件和原始记录复印件(盖章),并在采购方需要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6、供应商承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未被环境检测协会或主管部门因考核情况不合格、督查后整改未落实等问题通报过。

7、报价包含项目完成所需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报价需列出每一家企业所需费用。

8、本项目监测项目及内容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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