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拟批准公示如皋市广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医学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评拟批准公示如皋市广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医学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名称:如皋医学中心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万寿南路以西,海阳南路以东,环湖北路以北,城南二路以南(不包含待拆迁地块)
建设单位: (略) 广一 (略)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苏州安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总投资:2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55万元,占总投资的0.3%;建设规模:三级 (略) ,占地*m2(不包含待拆迁地块),总床位数1600床,包含门急诊医技综合楼、行政健康管理中心、病房楼、 (略) 、发热门诊呼吸道传染病楼、科教楼、非呼吸道传染病楼、后勤楼、洗衣房等其他辅助用房。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申报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生产,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
1、废水治理。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 (略) 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医院内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发热门诊废水及传染病区废水经预消毒处理和生活污水、一般医疗废水、冷却塔强制排水、地面清洗废水、锅炉系统排 (略) 内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 (略) 同源污水处理厂,委托深度处理。排放的后期雨水排放水质要求为:COD≤40mg/L、SS≤30mg/L。
2、废气治理。项目施工期扬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自动监测点数量按标准要求设置。项目运营期,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合理设置排气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检验科和实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相关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型规模油烟排放标准,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院内无组织非*烷总烃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2标准限值要求;同时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3、噪声治理。项目建设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限值标准;项目运营期,应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居民,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污泥、格栅废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医院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邮箱:*@*26.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如皋医学中心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万寿南路以西,海阳南路以东,环湖北路以北,城南二路以南(不包含待拆迁地块)
建设单位: (略) 广一 (略)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苏州安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项目总投资:2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55万元,占总投资的0.3%;建设规模:三级 (略) ,占地*m2(不包含待拆迁地块),总床位数1600床,包含门急诊医技综合楼、行政健康管理中心、病房楼、 (略) 、发热门诊呼吸道传染病楼、科教楼、非呼吸道传染病楼、后勤楼、洗衣房等其他辅助用房。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申报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生产,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
1、废水治理。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 (略) 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医院内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发热门诊废水及传染病区废水经预消毒处理和生活污水、一般医疗废水、冷却塔强制排水、地面清洗废水、锅炉系统排 (略) 内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标准 (略) 同源污水处理厂,委托深度处理。排放的后期雨水排放水质要求为:COD≤40mg/L、SS≤30mg/L。
2、废气治理。项目施工期扬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自动监测点数量按标准要求设置。项目运营期,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合理设置排气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检验科和实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相关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型规模油烟排放标准,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院内无组织非*烷总烃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2标准限值要求;同时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3、噪声治理。项目建设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限值标准;项目运营期,应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居民,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医疗废物、污泥、格栅废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医院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邮箱:*@*26.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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