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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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结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略) 于2023年8月1 (略) 林业和草原局5楼会议室召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现将论证会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论证会召开情况

2023年8月 (略) 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召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上午8:30,专家论证 (略) 林业和草原局5楼会议室召开, (略) 政府办副主任李保主持。会议围绕《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本次论证会共邀请专家代表17人,实到16人。会议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主持人介绍论证会议注意事项

2.市林草局副局长就《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基本情况、必要性作简要说明

3.专家代表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4.专家代表围绕《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5.主持人作总结发言

二、专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发。

(二)建议地质公园边界需明确,以最新修编的总规相符。

(三)建议第十一条中“开矿”改为“采矿”

(四)建议第十二条中“经营性项目”改为“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议第十七条将“标示系统”改为“标识系统”

三、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行政规范文件,将严格按照《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方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第七条已明确“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及各级保护区控制要求,按最新修编发布的总体规划执行,若总体规划修编按地质公园相关规定修改后,新的修编 (略)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

(三)已采纳专家代表建议,第十一条中“开矿”改为“采矿”。

(四)经专家代表讨论决议,第十二条中“经营性项目”改为“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凡是涉及地质公园范围内的项目,无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在进行审批前均需要与国家地质公园行政管理机构对接、备案。

(五)已采纳专家代表建议,第十七条将“标示系统”改为“标识系统”。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略) 于2023年8月1 (略) 林业和草原局5楼会议室召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现将论证会议结果公告如下:

一、论证会召开情况

2023年8月 (略) 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召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会议的通知。2023年8月15日上午8:30,专家论证 (略) 林业和草原局5楼会议室召开, (略) 政府办副主任李保主持。会议围绕《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本次论证会共邀请专家代表17人,实到16人。会议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主持人介绍论证会议注意事项

2.市林草局副局长就《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基本情况、必要性作简要说明

3.专家代表发言提出意见建议

4.专家代表围绕《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5.主持人作总结发言

二、专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发。

(二)建议地质公园边界需明确,以最新修编的总规相符。

(三)建议第十一条中“开矿”改为“采矿”

(四)建议第十二条中“经营性项目”改为“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议第十七条将“标示系统”改为“标识系统”

三、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云南禄丰恐龙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行政规范文件,将严格按照《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方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的有关规定,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第七条已明确“地质公园的范围界线及各级保护区控制要求,按最新修编发布的总体规划执行,若总体规划修编按地质公园相关规定修改后,新的修编 (略)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实施。”

(三)已采纳专家代表建议,第十一条中“开矿”改为“采矿”。

(四)经专家代表讨论决议,第十二条中“经营性项目”改为“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凡是涉及地质公园范围内的项目,无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在进行审批前均需要与国家地质公园行政管理机构对接、备案。

(五)已采纳专家代表建议,第十七条将“标示系统”改为“标识系统”。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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