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鑫海酒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件公示表
六盘水市钟山区鑫海酒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件公示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略) 钟山区鑫海酒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略) 监支罚〔2023〕12号 |
案由 | (略) 钟山区鑫海酒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9月28日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略) 钟山区鑫海酒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略) 监支罚〔2023〕12号 |
案由 | (略) 钟山区鑫海酒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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