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高埗镇卢溪银通路1号6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拟 (略) (略) 高埗镇卢溪银通路1号6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3°6′46.074″,东经113°45′30.1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NT7MX6,占地面积8610m2,建筑面积9810m2,主要从事家具玻璃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家具玻璃400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在丝印、辊印工序使用水性油墨和油墨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以总VOCs、NMHC来表征。项目拟将丝印、辊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水性油墨等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引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过程中会产生恶臭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企业拟在废水处理设施的易产生恶臭气体的池体进行加盖处理,经处理后废水处理站恶臭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无量纲)),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磨边、倒角、水切、钻孔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1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要求后95%回用于磨边、倒角、水切、钻孔、清洗工序,剩余5%的反冲洗浓水回流至废水处理设施重新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高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高埗镇卢溪银通路1号6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新永佳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拟 (略) (略) 高埗镇卢溪银通路1号6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3°6′46.074″,东经113°45′30.14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5NT7MX6,占地面积8610m2,建筑面积9810m2,主要从事家具玻璃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家具玻璃400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在丝印、辊印工序使用水性油墨和油墨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以总VOCs、NMHC来表征。项目拟将丝印、辊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水性油墨等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引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过程中会产生恶臭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企业拟在废水处理设施的易产生恶臭气体的池体进行加盖处理,经处理后废水处理站恶臭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无量纲)),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磨边、倒角、水切、钻孔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1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要求后95%回用于磨边、倒角、水切、钻孔、清洗工序,剩余5%的反冲洗浓水回流至废水处理设施重新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高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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