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和新增工种等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温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和新增工种等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 (略) 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略)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 (略) 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新增工种(等级)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二)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二、申报职业(等级)范围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1.申报职业数量不超过3个。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配有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是已向社会公布正在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新增工种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备案职业的下设工种。新增等级应符合最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三、申报对象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需具备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企业(用人单位)等。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略)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申报条件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1.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的主体单位。
2.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3.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4.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申报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及场地设施要 (略) 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见附件1)
6.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7.其他条件。
(1)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
(2)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应达到民政部门4A以上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可放宽至3A。
(3)企业(用人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内且达到人力社保部门四星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职业具有累计200人以上的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经验。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1.应具备与工种或等级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2.应具备与工种或等级相匹配的专家团队及考评人员。
五、申报流程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s://zynl.http://**.cn/002/index.jsp),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登录“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业务模块,并上传如下材料:(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2);(2)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3)诚信承诺书(附件3);(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登录“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选择评价工种范围申请新增工种或等级,并提交如下材料:(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2);(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六、评估备案
(一)现场评估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种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社会评价组织。
(二)上网公示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备案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 (略)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由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 (略) 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公示后,可开展具体工作。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的评价机构可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其他事宜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规范、发展、提高”要求,严格执行备案程序,遴选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遴选(备案)工作采取“限时申报、及时受理、集中遴选”的方式开展,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范围内,根据《 (略) 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577-*
联系人: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陈奔
电话:0577-*
附件:1. (略) 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
3.社会评价组织诚信承诺书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局)、 (略) 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略)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 (略) 属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新增工种(等级)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二)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二、申报职业(等级)范围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1.申报职业数量不超过3个。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配有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是已向社会公布正在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新增工种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备案职业的下设工种。新增等级应符合最新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三、申报对象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需具备人才培养或培训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企业(用人单位)等。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略)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申报条件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1.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的主体单位。
2.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3.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4.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申报机构工作人员、专家及场地设施要 (略) 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见附件1)
6.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7.其他条件。
(1) (略) 校、 (略) 校、普通高校、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型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应具有连续3年以上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
(2)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应达到民政部门4A以上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可放宽至3A。
(3)企业(用人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内且达到人力社保部门四星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职业具有累计200人以上的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经验。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1.应具备与工种或等级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2.应具备与工种或等级相匹配的专家团队及考评人员。
五、申报流程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s://zynl.http://**.cn/002/index.jsp),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一)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
登录“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业务模块,并上传如下材料:(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2);(2)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3)诚信承诺书(附件3);(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新增工种(等级)备案
登录“ (略) 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选择评价工种范围申请新增工种或等级,并提交如下材料:(1)《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附件2);(2)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六、评估备案
(一)现场评估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种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社会评价组织。
(二)上网公示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备案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 (略)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由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 (略) 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公示后,可开展具体工作。 (略)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的评价机构可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其他事宜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规范、发展、提高”要求,严格执行备案程序,遴选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遴选(备案)工作采取“限时申报、及时受理、集中遴选”的方式开展,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范围内,根据《 (略) 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0577-*
联系人: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陈奔
电话:0577-*
附件:1. (略) 社会评价组织遴选标准
2. (略)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评价组织申报表
3.社会评价组织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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