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
批 复
渠县賨州国有 (略) :
你单位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渠县天星街道长春社区6组集体土地51.30亩〔其中:农用地51.30亩(其中:一般耕地51.30亩)〕,作为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用途为工棚、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抄送:国家税 (略) 税务局、渠县自然资源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
批 复
渠县賨州国有 (略) :
你单位关于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渠县天星街道长春社区6组集体土地51.30亩〔其中:农用地51.30亩(其中:一般耕地51.30亩)〕,作为风洞子航变电工程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用途为工棚、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
抄送:国家税 (略) 税务局、渠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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