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五环评复〔2023〕25号关于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3〕25号关于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五环评复〔2023〕25号关于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 (略) 编制的《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2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五华区西翥街道龙庆社区居委会二村175号,生产区占地面积4908.04m2,办公生活区依托云南逐路 (略) 办公生活区。项目生产区包括沥青搅拌加工区及搅拌主楼、骨料堆场、沥青罐区、柴油罐区等生产配套设施、环保设施,主要产品为沥青混凝土,产量4.0万t/a。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37.0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85%。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对易起尘物料进行遮盖。运营期间烘干滚筒燃烧器烟气、烘干滚筒粉尘、振动筛分粉尘、冷/热料仓及石棉提升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拌合系统出料废气经环形集气罩收集,一起通过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苯并[a]芘、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热载体炉燃油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热载体炉燃油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排放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车辆冲洗水、场地清洗废水经收集至沉淀池后用于厂区地面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晴天洒水降尘,不外排;员工依托云南逐路 (略) 办公生活区食宿,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自建的化粪池、隔油池、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及中水储存池进行处理、收集,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后非雨天回用于云南逐路 (略) 厂区绿化浇洒,雨天储存在中水储存池中待非雨天回用,生活污水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夜间不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建筑隔声,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应按规范设置灭火和消防设备;在生产区域明显位置张贴禁用明火的告示,加强油类物质存放区域的巡查;柴油储罐四周、沥青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危废暂存间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检查危险物质存储的安全状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有组织排放废气:废气量20426.706万m3/a,非*烷总烃0.025t/a,氮氧化物0.242t/a。
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056t/a。
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9月28日
昆五环评复〔2023〕25号关于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 (略) 编制的《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云南度誉商品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3〕27号),经研究,同意按《报告表》所述位置、规模、内容进行建设。现就有关环保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五华区西翥街道龙庆社区居委会二村175号,生产区占地面积4908.04m2,办公生活区依托云南逐路 (略) 办公生活区。项目生产区包括沥青搅拌加工区及搅拌主楼、骨料堆场、沥青罐区、柴油罐区等生产配套设施、环保设施,主要产品为沥青混凝土,产量4.0万t/a。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37.0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85%。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采取洒水降尘,对易起尘物料进行遮盖。运营期间烘干滚筒燃烧器烟气、烘干滚筒粉尘、振动筛分粉尘、冷/热料仓及石棉提升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拌合系统出料废气经环形集气罩收集,一起通过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苯并[a]芘、挥发性有机物及颗粒物;热载体炉燃油废气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有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限值;热载体炉燃油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排放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车辆冲洗水、场地清洗废水经收集至沉淀池后用于厂区地面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晴天洒水降尘,不外排;员工依托云南逐路 (略) 办公生活区食宿,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自建的化粪池、隔油池、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及中水储存池进行处理、收集,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后非雨天回用于云南逐路 (略) 厂区绿化浇洒,雨天储存在中水储存池中待非雨天回用,生活污水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夜间不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建筑隔声,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应按规范设置灭火和消防设备;在生产区域明显位置张贴禁用明火的告示,加强油类物质存放区域的巡查;柴油储罐四周、沥青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危废暂存间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检查危险物质存储的安全状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有组织排放废气:废气量20426.706万m3/a,非*烷总烃0.025t/a,氮氧化物0.242t/a。
无组织排放废气:非*烷总烃0.056t/a。
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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